巴基斯坦对中国产复合铝箔初裁征 9.03% 临时反倾销税:案号 ADC76,为期 4 个月
9.03% 这个税率,不是倾销幅度算出来的,是损害幅度算出来的。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在初裁里走了「较低税率」这条路:不按全额倾销幅度征,只取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的那一档。
更要注意的是,4 个月是临时措施,终裁还没出。
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份初裁就定了临时税率的公告,哪些数字已经生效,哪些还停在「临时」两个字上?
据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NTC)2026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公告,案号 A.D.C. No.76/2026/NTC/AAF,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复合铝箔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征收 9.03% 的临时反倾销税。
南京市分会编译自 NTC 官网的信息,把措施期限写为「有效期 4 个月」。据北京市分会《经贸预警(2026-10-30)》与界面新闻转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的消息,本案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立案,依《2015 年反倾销税法》第 23 条。
有一条阶段界线必须先划清:这是初裁。Pak Tribune 在核对 NTC 公开登记后特别提到,本案终裁字段尚未填列,当前措施不应被描述为已完成的终裁裁决。倾销与实质损害的认定、9.03% 这个税率,都还带「临时」二字。
一、谁裁的,案号怎么读
发布机构是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英文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缩写 NTC。中文预警里把案号简写成「第 ADC76 号案件」,指的是同一桩。
公告日期是 2026 年 10 月 21 日。这个日期在三份中文编译里完全一致:南京市分会、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经贸预警信息 2026 年 10 月 27 日》、北京市分会。
申请人信息来自英文原文。Business Recorder 的报道写明,调查系应 Zenith Packages Industries (Pvt.) Limited(拉合尔)依《2015 年反倾销税法》提交的申请而启动。
目的是判断中国涉案产品是否以倾销价格进入巴基斯坦,以及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涉案范围明确限定「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这也是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一个分野——据商务部驻印度经商处梳理,反倾销可以只指向特定来源国,保障措施则须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来源。
二、9.03% 是怎么算出来的
先从结论说起:初裁认定存在倾销与实质损害。据 Business Recorder 引述 NTC 初裁公告,委员会初步认定涉案产品自中国出口至巴基斯坦时以倾销价格销售,由此造成的进口对本地产业构成实质损害。
认定依据里列了倾销进口数量显著增加、削价、价格压低与价格抑制,以及国内产业市场份额、销量、产量、产能利用率、利润与投资回报的下滑。
但 9.03% 不等于倾销幅度。关键在第 43(1) 条的「较低税率」规则。据巴基斯坦《2015 年反倾销税法》原文,临时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初步确定的倾销幅度,但若一个更低的税率已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可以按这个较低额度征收。
这就是 lesser duty rule——取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里较低的那个。
Business Recorder 的原文把这一步写得很清楚:委员会没有按全额倾销幅度征税,而是选择了等于损害幅度的较低税率,认定 9.03% 足以消除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所受的损害。
换句话说,9.03% 是损害幅度这一侧的读数,不是倾销幅度的读数。
还有一层反面视角:初裁认定属于阶段性结论,不是终局认定。Pak Tribune 特别提醒,这些认定仍具临时性,也不意味着对每一类铝制品或每一种药品都适用。把 9.03% 读成「已经定案的最终税率」,就把初裁往后挪了一整格。

三、涉案产品到底是什么
复合铝箔,英文 Alu Alu Foil,公告里明确含两类:冷成型箔(Cold Forming Foil)与热带铝箔(Tropical Foil)。南京市分会、北京市分会、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的编译都沿用了这组表述。
它不是普通铝箔,是医药包装材料。据 Business Recorder 说明,该产品由铝与特种聚合物层复合而成,聚合物层包括定向聚酰胺薄膜(OPA)与/或聚氯乙烯(PVC),用于制造泡罩包装,保护片剂与胶囊免受湿气、氧气、热与光的影响。
Pak Tribune 也把它定位为「用于药品泡罩包装的复合材料」。这个定位有实际含义:该税针对的是制造业的一项投入品,不是对药品零售价格的全面上调;所查阅的资料里也没有建立量化的药价影响数据,不往终端药价上推。
税号只给了 2 个:巴基斯坦海关税则(PCT)7607.1990 与 7607.2000,都落在 7607 项下。做医药包装材料出口的,核对范围要按巴方 PCT 编号走,不能拿中国出口报关的 HS 六位码直接套。
调查期分两段,别混用。据界面新闻与多家预警编译,倾销调查期为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共 12 个月;损害调查期为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跨 3 年。
前者算倾销幅度,后者看产业损害走势,两条时间轴各管各的。
四、4 个月、180 天、15 天,三个时钟
先把三个期限拆开,这是本案最容易算错的地方。4 个月是临时措施的有效期,180 天是终裁的作出时限,15 天是利害关系方申请听证的窗口,三者起算点各不相同。
临时措施这块有个口径要按官方原文写。中文预警普遍写「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4 个月」,而 NTC 初裁公告经 Business Recorder 引述的原文是:临时税自公告在报刊见报之日起维持 4 个月。
两者差的不是天数,是起算锚点——「见报之日」与「公告发布之日」未必是同一天。Pak Tribune 也明确说,它不根据报纸刊登日期去推算确切的听证截止日。
按官方原文口径,这 4 个月从公告在报刊见报之日起算。
据《2015 年反倾销税法》第 45 条,临时措施的适用期不超过 4 个月。这是法条给的上限,不是本案已延长的结论——通报里没有出现延长决定。
终裁时限是 180 天。南京市分会、北京市分会、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三家编译都写「预计终裁将于初裁发布之日起 180 日内作出」,Business Recorder 的原文同样是自初裁公告公布之日起 180 天内作出终裁。
听证窗口最短:利害关系方须于公告见报后 15 日内,向 NTC 秘书书面申请听证。Business Recorder 写明,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可在见报后 15 天内提出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伊斯兰堡的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 秘书。

五、唯一交卷的中国企业与接下来的节点
初裁里有一处具体到企业的信息。据 Business Recorder 引述 NTC 公告,委员会只收到一家中国出口商/国外生产商提交的出口商问卷答复——扬州杰瑞医药新材料有限公司(Yangzhou Jerel Pharmaceutical New Material Co. Ltd.)。
委员会依据该公司提供的信息,确定了其初步的单独倾销幅度。
「唯一」两个字有分量:本案出口商侧的数据主要来自这一家,其他涉案中国出口商没有提交问卷答复。至于未答卷企业后续按什么口径处理、个别税率与普遍税率如何区分,通报公开层面没有给出更多细节,查不到就不补。
把已经公布的程序节点连成一条线:2026 年 7 月 23 日立案,10 月 21 日初裁并征 9.03% 临时反倾销税,见报后 15 日内可书面申请听证,临时措施自见报日起 4 个月,终裁须自初裁公告发布起 180 天内作出。
初裁把税率、产品范围和三个时钟都摆上了桌,但倾销与损害的最终认定还留在终裁那一格。9.03% 会不会变、4 个月之后接的是什么,公告没写——到终裁公告出来,答案才会真正浮出水面。

六、参考资料
-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NTC):《A.D.C. No.76/2026/NTC/AAF 号案反倾销初裁公告》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巴基斯坦对华复合铝箔作出反倾销初裁》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经贸预警(2026-10-30)》
-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经贸预警信息 2026 年 10 月 27 日》
- 界面新闻:《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复合铝箔作出反倾销初裁》
- Business Recorder:《NTC imposes anti-dumping duty of 9.03pc on imports of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 Pak Tribune:《NTC lists 9.03% provisional anti-dumping duty on Chinese pharmaceutical foil》
- 巴基斯坦《2015 年反倾销税法》(The Anti-Dumping Duties Act, 2015)第 43(1) 条、第 4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