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 PVDF 启动反倾销立案:AD764 号 10 月 28 日发起,抽样资料 11 月 4 日截止

欧盟对华 PVDF 启动反倾销立案:AD764 号 10 月 28 日发起,抽样资料 11 月 4 日截止
摘要:立案公告发出后第 7 天就要交材料。欧盟委员会 10 月 28 日启动的这起 PVDF 反倾销调查,把出口生产商的抽样申报窗口压到了 11 月 4 日——中间还夹着一个周末。

欧盟对华 PVDF 启动反倾销立案:AD764 号 10 月 28 日发起,抽样资料 11 月 4 日截止

立案公告发出后第 7 天就要交材料。欧盟委员会 10 月 28 日启动的这起 PVDF 反倾销调查,把出口生产商的抽样申报窗口压到了 11 月 4 日——中间还夹着一个周末。

案件编号 AD764,载体是 10 月 28 日发布的 C/2026/5554 号立案公告。申诉由欧盟 PVDF 产业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提出,被调查原产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和日本三国。

真正容易被误读的一点:这份公告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任何一个倾销幅度数字。立案不等于有税率,但接下来的几个时间点,确实比税率更早咬人。

一、案号与立案事实

先说清楚基本信息。

案号为 AD764,立案日为 2026 年 10 月 28 日,立案依据是 C/2026/5554 号公告。

申诉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14 日。按欧盟程序,欧委会通报成员国后认定,申诉系由欧盟产业或其代表提出,且有充分证据足以支持立案——这是立案公告中的标准表述,也是 MLex 在 10 月 28 日报道中的转述口径。

申诉内容方面,MLex 援引的材料显示,申诉方主张被指控的 PVDF 进口已经抢占市场份额,损害了欧盟生产商的销量、价格与财务表现,并警告三国存在闲置和正在扩张的产能,可能进一步推高进口。

倾销幅度具体是多少,立案公告没有披露。这一点没有商量余地——目前公开的一手材料里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百分比,市面上流传的数字都不是本案立案文件里的内容。

二、产品范围看定义不看税号

涉案产品的官方叫法是:初级形态的聚偏二氟乙烯(PVDF),包括含偏二氟乙烯与其他单体的 PVDF 共聚物。

换句话说,产品定义抓的是「初级形态」加「聚合物组成」两个条件。企业在做自查时,不能只按单体名称、商业牌号或最终用途来判断自己的货是否落入范围。

海关编码方面,立案公告给出的参考代码是:CN 编码 ex 3904 69 80,TARIC 编码 3904 69 80 97 与 3904 69 80 98。

公告特别注明,这些税号仅供参考(for information only)。真正的调查范围以立案公告第 2 节的产品定义为准。

这条区分很要命。PVDF 是高附加值含氟聚合物,下游开进锂电正极粘结剂、光伏背板膜、防腐涂料等好几条链。终端不同、牌号不同,归类却可能落在同一个 CN 项下;反过来,同一牌号也可能因为加工形态不同脱离「初级形态」的定义。

核心数据一览

三、两个调查期各管一段

AD764 设了两个时间窗,用途不一样。

倾销调查期: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共 12 个月。这段时间内对欧盟的直接出口、以及经第三方转口的出口,都在核算范围。

损害趋势考察期: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跨 4 年半。这一段看的是趋势,为的是判断损害指标的变化方向,而不是简单比大小。

MLex 的报道也同样确认调查覆盖期为 2025 年 7 月至 2026 年 6 月。

要注意的是,企业关联方也在范围内:不仅限于直接出口商,还包括参与涉案产品生产、国内销售或出口的关联企业。欧盟非关联进口商同样被邀请提交抽样资料。

四、时间表已经开走

从 10 月 28 日算起,几个窗口分别是:

出口生产商抽样资料——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提交公司信息,即 2026 年 11 月 4 日前,需通过 TRON 电子系统提交。这是本案最紧的一个口子。

产品范围意见——10 日内。

中国投入品相关意见——15 日内。各方就投入品、HS 编码、适当代表国及该国生产商提出意见和证据,中国生产商的原材料及能源使用信息,也在这个 15 日期限内提交。

立案申请听证——15 日内提出申请。

申诉、损害、因果关系或立案事项的意见——37 日内。除另有规定外,就《基本条例》第 2(6a) 条适用问题提交意见及证据、以及提交欧盟利益资料的期限,同为 37 日。

抽样决定异议——自通知之日起 3 日内,窗口极短。

问卷——被抽中的出口生产商须在收到纳入样本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完整答卷。未被抽中但打算主张个别倾销幅度的合作出口生产商,依第 17(3) 条,须在抽样选择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完整问卷。

成本价格资料——依第 2(6a)(a) 条确定成本和价格的事实资料,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5 日内提交,且应取自易于获取的公开来源。

调查进程上,本案原则上在公告发布后一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 14 个月。临时措施如予采取,通常最迟在 7 个月内,任何情况下不迟于 8 个月。对欧盟夏季休假季习惯的企业来说,这个日程基本没有缓冲。

趋势与结构拆解

五、替代国只是可能适当

正常价值怎么算,是本案最硬的一处。

就中国而言,申诉方主张存在《基本条例》第 2(6a)(b) 条意义上的显著扭曲,不宜采用中国国内价格与成本,应依第 2(6a)(a) 条以反映未受扭曲价格或基准的生产与销售成本为基础构造正常价值。欧委会依第 5(9) 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支持这一路径,据此立案。

替代国(Representative Country)问题上必须写精确:申诉方主张以巴西作为构造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欧委会的表述是「据现有信息,巴西为可能的适当替代国」。

「可能适当」不等于选定。欧委会明确,最终选定将于立案后另行通知,各方仍可在 15 日窗口内对代表国提出意见和证据。

另外两国的算法也不同:就印度而言,申诉方以缺乏可靠的国内价格数据为由,主张以制造成本、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及利润构造正常价值;就日本而言,则以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

最后一件必须说清的事——欧委会拟指示海关在调查早期对来自中国、印度和日本的涉案产品进口进行登记,已登记的进口此后可能被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但截至目前,单独的登记实施条例编号尚未公布,登记起始日也不确定。立案公告本身不发生登记效力。所以,任何「几月几号开始登记」的说法现在都拿不到官方出处。

风险点还有一层:如企业不提供必要信息、逾期提交或严重妨碍调查,欧委会可能依据可获得事实作出裁定,其结果往往比充分合作时更为不利。

所以,AD764 现在不是一道关税题,而是一道算术题——时间不到一周,材料却要看四年半的账。谁先把 11 月 4 日这一年期的窗按期关上,谁才有资格谈后面的替代国和正常价值。

卖家应对与观察方向

六、参考资料

  • 欧盟委员会:《Notice of Initiation C/2026/5554》(2026 年 10 月 28 日,PVDF 反倾销立案公告)
  • MLex:《PVDF imports from India, China, Japan face EU dumping probe》
  • CustomClear:《EU opens anti-dumping probe into PVDF from China, India and Japan; import registration planned》
  • 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 任星彦团队:《欧盟对华聚偏氟乙烯反倾销调查立案摘要》
  • 欧盟委员会贸易和经济安全总司:《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程序说明
  • 欧盟基本反倾销条例:Regulation (EU) 2016/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