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P 10 月 6 日启动 IEEPA 关税退款第三阶段:清算超 80 天条目可申请,但仅限已在贸易法院起诉的进口商
一台 1660 亿美元的退款机器,第三步在 10 月 6 日开动。但这一步的门只对一类人开:已经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立案的原告。
2026 年 2 月 20 日,美国最高法院以 6 比 3 在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案中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未授权总统加征关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主笔。判决本身没有给出退款路径,只是拆掉了法律依据。CBP 在随后的法庭文件中称,超过 33 万家进口商就 5300 万票货物缴纳了约 1660 亿美元 IEEPA 关税。为处理这批退款,CBP 在 ACE 系统内搭建了 CAPE(Consolidat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cessing of Entries,入境货物综合管理与处理)系统,分阶段上线。
9 月 15 日,CBP 贸易项目执行主任 Brandon Lord 在 CIT 提交声明,确认第三阶段将于 10 月 6 日部署。这句话被 Thompson Hine、Leyton、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 等多家机构同步转述,成为目前最硬的时间点。
一、三步走的退款系统
第一阶段 2026 年 4 月 20 日上线,覆盖未清算条目与清算后 80 天内的部分条目。Leyton 的整理称这部分约占受影响条目的 63%。
第二阶段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线,扩展到部分对账(reconciliation)条目。按 CSMS #69035485 的说明,指已标记对账的条目(类型 01、02、06)中,09 类对账条目尚未申报的情形,且同样限于未清算与清算后 80 天内的条目。
第三阶段原定 7 月下旬,因「额外验证」反复推迟,最终在 9 月 15 日的声明中确认于 10 月 6 日部署,覆盖清算已超过 80 天的条目。
80 天这个门槛的法律含义在这里:条目清算后通常有 90 天的自愿重清算窗口(19 U.S.C. § 1501),超过之后即成为「最终清算」条目。CBP 的立场是,对最终清算条目,没有法院命令就无权重清算、也无权退款。第三阶段正是为绕开这个死结而设计的。
二、原告身份是硬门槛
这是第三阶段与前两个阶段最大的区别,也是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Leyton 把条件归纳为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条目已完成最终清算;申报人是 CIT 在审 IEEPA 退款案件的原告;该条目落在法院重清算命令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是 2026 年 7 月 17 日 CIT 资深法官 Richard K. Eaton 签发的命令:指示 CBP 对原告清算已超 80 天、且原告已预估缴纳 IEEPA 税款的条目,在不计入 IEEPA 关税的前提下重清算。ShipTech 的转述指出,该命令预计将分别录入交由 Eaton 法官审理的约 3700 起 IEEPA 案件。
政府方面的立场分两层:对未清算条目与清算后 80 天内条目,CBP 一直在自愿退款;但对超期条目,政府的书面理由是「CBP 无法院命令无权重清算或退款」,并主张 CIT 无权对未起诉的进口商给予普遍救济。联邦政府已于 6 月 2 日就该部分提起上诉,争议至今未决。
也就是说,第三阶段的适用范围不是技术限制,而是一场尚未结束的管辖权之争。

三、7 月 30 日这道线
Lord 在声明中给出的例子很具体:在 2026 年 7 月 30 日前向 CBP 提交登记进口商编号(IOR number)的原告,可自 10 月 6 日起参与第三阶段;7 月 30 日之后才提交的,需等待 CBP 的后续指引。
Alba Wheels Up 在 10 月 6 日的更新中特别提示:仅仅是原告身份、或者在 ACE 里已有 IOR 号,本身并不满足这个条件——必须是「在截止日前完成提交」这个动作。这一条需要由律师与 CBP 核实,而不是企业自己推断。
另一个容易踩的坑是:退款不会自动到账。符合条件的进口商仍须主动提交 CAPE 申报,通过文件级与条目级验证,款项才会转交财政部拨付。ACH 退款授权也要在 ACE 进口商子账户中先行确认。
四、已退了多少钱
截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下午 3 时(美东),CBP 通报的数字是:自 4 月 20 日上线以来,约 2720 万票含 IEEPA 关税的条目已通过 CAPE 处理;已接受约 286,044 份 CAPE 申报,涉及约 1347 亿美元的潜在与已核退金额;其中约 1220 亿美元已核退并送交财政部拨付。
卡点仍然存在,而且位置很集中:20,184 笔、合计约 13 亿美元的退款,因进口商或其 CBP 4811 表授权人未提供 ACH 银行信息而未能传送。这是 8 月就已提出的同一个摩擦点,也是企业自己最容易解决的一处——在 ACE 里补一段银行信息,就能放行一笔钱。
行政效率也有被质疑的记录。9 月 9 日,部分国会议员致信 CBP 局长 Rodney Scott,指出存在账户审批未在 CBP 自身 90 天退款申请窗口内完成的情况,小进口商受影响尤其明显。这是国会议员的质询,不是法院认定,但值得作为流程风险的参照。

五、没起诉的怎么办
对未在 CIT 起诉的进口商,第三阶段目前不可用——这是 CBP 声明的直接结论,不是推断。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 的建议是:对清算超 80 天的条目,单独在 CIT 立案仍是最快的路径。法院在稳定签发个案重清算命令,立案后一到两周内可望拿到,有时更快。
同时,IEEPA 专用抗议(protest)——即不涉其他争议事项的那类——不宜提前撤回。稳妥做法是:先拿到个案重清算命令,由律师向 CBP 核实第三阶段资格,再在提交第三阶段申报之前撤回抗议。
风险提示有两处。其一,政府就普遍退款命令提起的上诉结果未定;若政府在这一段胜诉,未起诉进口商对最终清算条目的追偿路径可能进一步收窄。其二,部分条目的诉讼时效与剩余管辖权期限最早从 2027 年 2 月起开始临近——这是 Coppersmith 给出的律师视角判断,不是法院确定的日期,需要以自己的条目清算日单独核算。
可以立刻做的四件事:一是让报关行拉出清算已超 80 天、且含 IEEPA 税款的条目清单,先算清金额;二是在 ACE 确认 ACH 退款授权已生效;三是与贸易律师确认是否立案、以及 IOR 编号是否已在 7 月 30 日前提交;四是暂不撤回任何 IEEPA 专用抗议。
第三阶段的门在 10 月 6 日开了,但门后还有一道上诉在等。对没有立案的进口商来说,真正需要决定的不是「要不要等第三阶段」,而是「要不要自己造一把钥匙」。

六、参考资料
- Thompson Hine:《CBP Confirms October 6, 2026 Launch of Phase 3 of the IEEPA Tariff Refund Process》
- Leyton:《CAPE Phase 3 Set to Launch October 6: What It Means for IEEPA Tariff Refunds》
- Alba Wheels Up International:《CAPE Phase 3 Launches Today, October 6: What Eligible Importers Need to Know》
- 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Next Phase of IEEPA Tariff Refunds to Launch Oct. 6》
- ShipTech Logistics:《CAPE Phase 3 Gets a Launch Date: October 6》
- Cherry Bekaert:《IEEPA Tariff Refund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rders & What Importers Should Do Next》
- NNR Global:《IEEPA Refund Resource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