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CBP 对印尼两家种植园棕榈油发暂扣令:涉嫌强迫劳动,全美口岸扣留相关棕榈油及衍生品
一柜蜡烛、一块手工皂、一瓶身体乳,被拦在美国口岸的理由,可能跟它自己的成分表毫无关系——问题出在几千公里外一片种植园的工资单上。
9 月 29 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印尼企业 Mitra Aneka Rezeki(简称 MAR)与 Hardaya Inti Plantation(简称 HIP)生产的棕榈油及其衍生产品,签发两份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WRO),即时生效,全美各入境口岸执行扣留。
依据是 19 U.S.C. § 1307,即禁止全部或部分以强迫劳动生产、开采、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加上这两份,CBP 目前执行中的 WRO 达到 60 份、认定(Finding)8 份。另一组对照数字来自印尼棕榈油协会(GAPKI):2026 年 7 月印尼对美出口棕榈油产品约 4.4 万吨,环比增长 20%。
真正的麻烦在于:CBP 的公告里没有列出任何一个 HS 编码。
一、措施的确切范围
先把口径说清楚。这两份是暂扣令,不是全面进口禁令。
CBP 公告原文只锁定了「MAR 与 HIP 生产的棕榈油及其衍生产品」,不涉及其他印尼生产商的货物,也不意味着印尼棕榈油整体被认定为强迫劳动产品。Foresight 在解读中特别指出,公告既未设定最低含量门槛,也未列出任何品类豁免——换句话说,只要能追到这两家种植园,无论含量多少都可能被扣。
报关行收到的 CBP 货物系统报文(CSMS #70061795)同样确认:公告未指明受影响的 HTS 分类,也不涉及税率变动。对进口商而言,这意味着风险筛查不能靠税号过滤,只能靠供应链数据。
企业侧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CBP 公告使用的名称是单数形式的「Hardaya Inti Plantation」,而印尼公开资料中的注册主体多为「PT Hardaya Inti Plantations」。做供应商比对时,两种写法都要纳入检索词。
两家主体的公开背景层级不一致,核查时要分开看待。印尼棕榈油行业媒体 Indonesian Palm Oil News 记载,PT Hardaya Inti Plantations 成立于 1995 年,隶属 Central Cipta Murdaya(CCM)集团,种植园位于中苏拉威西布奥尔县,历史数据中 HGU 面积约 22,780 公顷、已种植约 13,400 公顷、成熟面积约 8,398 公顷。关于 MAR,可查到的主要是二手材料:一篇 2024 年印尼高校期刊以其为样本的研究记录,公司经营三个种植园,位于西加里曼丹库布拉雅县,在册员工 137 人。这些都不是 CBP 公告内容,只能作为定位参考。
二、九项与七项指标
CBP 列出了它所依据的证据类型:访谈记录、工资单、收获配额资料、照片、非政府组织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公开报告、媒体报道、学术研究。
对照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强迫劳动指标,CBP 认定 HIP 存在 7 项:债务束缚、扣发工资、欺骗、过度加班、恶劣的工作与居住条件、恐吓与威胁、利用弱势处境。MAR 在此基础上多出 2 项——扣留身份证件与隔离,合计 9 项。CBP 的表述是「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即劳动者在非自愿、且面临惩罚威胁的情况下工作。
这与「认定」(Finding)不是一回事。WRO 对应的是合理怀疑,货物可被复运出口;Finding 对应的是调查完成后的认定,货物面临没收。两者在 19 C.F.R. § 12.42 下的处置时限也不同。
被点名一方的态度也应记入风险台账。据印尼商报转述,MAR 于 10 月 3 日向 Kompas.com 提交书面回应,称公司未直接向美国出口毛棕榈油、棕榈仁及衍生产品,内部追查也未发现向已知供应美国市场的买家销售,同时表示尚未获得具体证据与调查结果的说明,希望获得澄清机会,并称内部审查未发现被指控的强迫劳动行为。目前公开渠道可见的回应集中在 MAR 一侧。

三、被扣后的三条路
进口商拿到扣留通知后,摆在面前的路径只有三条:复运出口、销毁,或举证证明货物并非以强迫劳动方式生产。
举证走的是 19 C.F.R. § 12.43 的可受理(admissibility)程序。按 CBP 的操作指引,WRO 扣留有 3 个月举证期,届期未获放行则货物被排除。自 2026 年 1 月 21 日起,这类 WRO 与 Finding 的可受理审查申请,必须通过 CBP 的强迫劳动门户(Forced Labor Portal)提交,不再接受邮件等其他渠道。
需要提醒的是,原产地证书须由境外卖方或货主出具;若货物的生产国与出口国不一致,还需额外取得该国最后一位货主或卖方的证明。棕榈油衍生品常在印尼境外精炼或调配,这一条会直接推高取证难度。
也可以申请修改或撤销暂扣令,但门槛明确:CBP 只在掌握证据、证明相关生产商已不再使用强迫劳动后才会调整,所需证据与时限因案而异。
四、衍生品穿透难点
真正放大风险的,是「衍生产品」这四个字。
棕榈油经压榨、精炼、分提、油脂化工等环节,变成脂肪酸、脂肪醇、甘油、表面活性剂、皂粒、棕榈蜡,最终进入食品、个护、清洁用品、蜡烛乃至生物柴油。这些中间品在报关时早已脱离 HS 1511 的范畴,散落在第 29、34、38 章等条目下。GAPKI 数据显示,2026 年 7 月印尼油脂化工产品出口约 53.7 万吨,环比增长 14.94%,增速明显高于毛棕榈油的出口下滑。
一家卖家可能从未采购过一滴毛棕榈油,却因为某款表面活性剂或皂基的原料可追溯到被点名的种植园,整柜货物在港口被扣。由于公告没有设定含量门槛,也没有品类豁免,「不含毛棕榈油」并不能构成抗辩。
同时要看到反面:这类措施的传导链条很长,举证责任落在进口商身上,而证据却掌握在境外上游手里。滞港期间的仓储费、滞箱费与错失销售窗口的损失,往往高于提前做一次溯源的成本。

五、卖方可做的核查
动作可以按优先级排。
第一,向直接供应商、精炼厂与贸易商发出书面问询,明确询问是否直接或经由中间商采购自 MAR 或 HIP,并留存书面答复。第二,把棕榈类原料的映射做到压榨厂与种植园层级,而不只停留在商业发票上的卖家;供应商无法说明来源本身,就该记为一条风险发现。
第三,提前备好 § 12.43 所需的证据链:采购订单、提单、生产记录、质量平衡数据、供应商声明,以及能签署原产地证书的境外主体。第四,在采购合同里补充强迫劳动禁止条款、上游披露义务、溯源记录保存、审计权与配合举证义务。
第五,先定好扣留应对流程:谁接收通知、谁联系供应商、在举证、复运与销毁之间如何取舍。WRO 不提供事前预告,第一个信号就是一纸扣留通知,而时效从进口日起算。
所以,这两份暂扣令并不意味着印尼棕榈油被关在美国门外,而是把「你能否说出这批棕榈油来自哪片种植园」变成了一道口岸必答题。当一份措施的适用范围由企业自己的溯源能力决定时,答案会在下一次到港时才真正浮出水面。

六、参考资料
- CBP:《CBP issues Withhold Release Orders on Mitra Aneka Rezeki and Hardaya Inti Plantation》
- CBP 货物系统报文 CSMS #70061795:《Withhold Release Orders (WROs) on palm oil and its derivative products produced in Indonesia by Mitra Aneka Rezeki and Hardaya Inti Plantation》
- 印尼商报:《美海关对印尼两家企业棕榈油发布扣留令,MAR否认指控》
- Palm Oil Magazine:《US CBP Detains Palm Oil From Indonesia's MAR and HIP Over Forced Labor Concerns》
- GHY International:《2026 Withhold Release Orders (WROs) and Findings: Latest Updates》
- C.H. Robinson:《CBP Launches Mandatory Forced Labor Portal for Import Review Submissions》
- Indonesian Palm Oil News:《Indonesia's Palm Oil Exports Reach US$23.26 Billion Through July 2026》
- Foresight:《US Customs Detains Palm Oil From Two Indonesian Plantations Over Forced-Labour Concer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