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综试区 9610 无票免税全国推广:所得税按 4% 核定征收,中小卖家财税要重梳
出口没进项发票,增值税消费税照免,企业所得税按 4% 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这组政策正在成为中小跨境卖家的合规省钱通道。据亿恩网跨境早报梳理,跨境电商综试区 9610 模式无票免税政策已在全国范围铺开适用,叠加 4 月 1 日起全国推广的跨关区退货,中小商家的资金与库存周转压力有了实打实的政策出口。
政策底子要交代清楚。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18 年 9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税〔2018〕103 号文,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条件者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业内俗称「无票免税」。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明确,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两项政策都不是新文件,但适用面随综试区多轮扩围持续铺开,加上退货端新政接力,政策组合拳的完整形态刚刚拼齐。问题在于,不少卖家至今没搞清自己能不能用、怎么用。
一、政策组合拳长什么样
先看免税这一层。据财税〔2018〕103 号文,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无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满足条件即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解决采购拿不到发票、出口无法退税的老大难。
再看所得税这一层。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适用无票免税的跨境电商企业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 4% 确定——取的是批发零售贸易业最低一档应税所得率。
优惠还能叠加。据税务总局官网解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再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的,同样可以叠加享受。层层套下来,实际税负远低于常规查账征收。
二、4% 核定征收怎么算
核定征收的逻辑不复杂。据税务总局解读,跨境电商企业采购、销售主要通过电商平台进行,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但进货凭证缺失,于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收入总额乘以 4% 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
举例算一笔账。假设某综试区企业全年 9610 出口收入 1000 万元,按 4%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0 万元;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实际税负进一步下降。同等收入若按常规方式且拿不到进项票,税负差距是数量级的。
程序上并不麻烦。据税务总局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及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即可,无需额外跑审批。

三、适用红线别踩
三条硬条件缺一不可。据税务总局公告,适用企业须同时满足: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增值税、消费税已享免税。
适用范围同样卡死。据政策原文,「跨境电商企业」指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且综试区仅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行业早报已提示典型误区:部分卖家不区分报关模式,把 9610 之外模式的出口也套进无票免税申报,造成税务申报错误。企业注册地、报关方式是否满足条件,动笔申报前应先与财税服务机构核对,别自行判定。
四、退货端政策接力
出口端的另一块拼图是退货。据海关总署官网,2024 年 12 月发布的 2024 年第 167 号公告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 20 个直属海关试点 9610 跨关区退货;2026 年第 24 号公告明确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全国推广。
试点数据说明了需求。据海关总署解读,截至 2026 年 2 月底,跨关区退货累计办理 38.13 万票、货值 0.94 亿元。海外退货不必再绕回原出口口岸,企业可按物流成本与时效自主选择退运口岸,逆向物流费用与退货周期同步压缩。
税收优惠也在配套。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6 号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可退还。

五、财税重梳三步走
第一步先验资质。查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综试区清单内、报关单监管方式是否为 9610、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是否完整——三项有任一缺口,先补齐再谈享受政策。
第二步重算税负。把无票采购占比、预计出口收入、小型微利条件逐项过一遍,对比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条路径,再决定是否申请核定征收鉴定。已有合规架构的卖家,可顺手评估是否迁移或新设综试区主体。
风险视角同样要摆:核定征收是政策便利,不是免检通行证,收入总额须准确核算、平台登记数据与报关数据要对得上,申报失真照样会引来稽查。政策窗口已经打开,用不用、怎么用,考验的是每家卖家的财税基本功。

参考资料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跨境电商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可享受两类税收优惠》
-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政策解读(2026 年第 24 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16 号)
- 浙江省税务局瑞安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 20261059 号提案的答复函》
- 亿恩网跨境早报:跨境电商财税政策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