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中马玻璃棉启动双反:第 2026/152 号公告,11 月 30 日截止答卷
38 天——这是从立案到答卷截止之间留给中国和马来西亚出口商的时间。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第 2026/152 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玻璃棉启动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答卷与初次陈述材料的截止日是 2026 年 11 月 30 日。对出口企业来说,本案当下唯一需要记在手边的日期就是这一天。
案件号为 723,公告全称为《TRN 2026/152——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723》,立案日期 2026 年 10 月 23 日,同日公开的还有案件审议报告与申诉方申请书。申诉方为澳大利亚企业 CSR Building Products Ltd 与 Fletcher Insulation Pty Ltd。
涉案产品为玻璃棉保温制品,澳大利亚海关编码 7019.80.00.80(对应 7019.80.00 项下统计码 80)。倾销与补贴调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损害考察期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
一、涉案产品的边界写在密度和厚度上
澳方对产品的界定相当具体:由玻璃纤维或玻璃纤维变体/混合物制成的纤维状保温材料,呈预成型段、裁切片或卷状(通常称为 batts 或 partition batts),用于建筑内的保温和/或隔声。
技术参数门槛是两条:申报密度在每立方米 6 至 48 公斤之间,厚度在 50 至 300 毫米之间(含端点)。若产品申报了热阻值(R 值),则 R 值不低于 R1.2、不高于 R8.0(含端点)。未申报 R 值的产品(如隔声用 partition batts)只要满足密度和厚度条件,同样在范围内。
排除项也一并列明:松散填充/吹制玻璃棉、用于暖通空调(HVAC)的玻璃棉板、非玻璃纤维棉(如矿棉/岩棉)、玻璃棉毡(glass wool blankets)。
产品通常用于安装在墙骨、吊顶搁栅、屋面椽条或楼板等结构构件之间,可压缩或批量包装运输,适用于墙体、顶棚、地面或屋面空间。无论品牌、命名方式、包装形式、供应领域(住宅、商业、工业)或最终用途(保温、隔声),只要落在上述密度、厚度与 R 值区间内,均在范围内。
对出口企业来说,先比对参数、再决定是否应诉,是比抢时间更靠前的一步。
二、11 月 30 日之前要交什么
澳方案件页给出的时间表非常密集,其中最关键的是 2026 年 11 月 30 日,这一天上压着三项义务:初次陈述材料提交截止、出口商问卷提交截止,以及拟修改 MCC(可比市场经济体)结构的提案提交截止。
进口商问卷的节奏更早也更碎:A 部分 2026 年 10 月 30 日截止,B、C 部分 11 月 13 日截止,D、E 部分 11 月 20 日截止。也就是说,进口商侧的第一道时限在立案后一周就已经到期。
提交方式为电邮 investigations3@atrc.gov.au,或邮寄至 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3,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案件经办联系电话为 (02) 8539 2527。澳方在案件页上分别挂出了中国出口商问卷、马来西亚出口商问卷与进口商问卷及其配套电子表格。
后续节点为:初步肯定性裁定(PAD)最早日 2026 年 12 月 22 日;基本事实报告(SEF)不晚于 2027 年 2 月 10 日,SEF 陈述须在 SEF 公布后 20 天内提交;终裁建议不晚于 2027 年 3 月提交至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长;部长决定预计在收到建议后 30 天内作出,专员随后公布最终报告。
需要指出一处口径差异:澳方官方案件页显示终裁建议提交时限为 2027 年 3 月 29 日,而中国贸促系统及地方商务部门的中文编译稿写为 2027 年 3 月 27 日,两者相差 2 天,应以澳方后续正式公告为准。

三、建材类目在澳大利亚正被连续立案
玻璃棉不是孤例。就在立案前一周多的 2026 年 10 月 14 日,澳方发布第 2026/147 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门窗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自 10 月 15 日起以保证金形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该案税率按企业分档:反倾销税 0—70.4%,反补贴税 0—2.9%,两者叠加后不合作及其他出口商的保证金比例最高达 73.3%。其中深圳市中盈建科控股有限公司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率均为 0,佛山市澳美家门窗有限公司为 5.3%,广东科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为 12.1%,中山市博路德幕墙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其他应诉出口商为 24.4%,广东省远江幕墙有限公司为 34.8%,珠海翼鹏科技有限公司为 51.6%,不合作及所有其他出口商为 70.4% 加 2.9%。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7610.10.00.12。
背景数据同样说明问题:调查期内澳大利亚铝制门窗市场规模约 28 亿澳元,中国产品约占 19% 份额,本土产品约 79%,其他国家约 2%。该案由 Ventora Group Pty Ltd 与澳大利亚玻璃与门窗协会(AGWA)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申请发起,倾销与补贴调查期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从铝型材、镀铝锌板、焊网、光伏电缆到铝制门窗与玻璃棉,澳大利亚近两年在建材与金属制品类目上立案密度不低。玻璃棉属于建筑与设备保温材料,下游为钢结构厂房、冷库、管道与暖通系统,两案的下游买家高度重叠。
四、两个尚未明确的问题
第一个是进口登记。澳大利亚反倾销制度中存在为保留追溯征税而启动进口登记的做法,但第 2026/152 号公告与澳方案件页在本次立案信息中未说明是否同步启动登记,也未列出相关日期。这一项待核实,出口商与进口商应在后续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确认。
第二个是马来西亚的单独处理。本案是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覆盖中国与马来西亚两个来源,但公告未就马来西亚单独的税率安排、是否适用不同的可比市场经济体结构等问题给出说明,同样属于待核实事项。
此外,澳方在 2026 年 9 月 29 日曾发布第 2026/139 号公告,涉及其机构名称变更与保障措施职能,中文媒体与编译稿对同一机构的译名存在「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澳大利亚贸易救济委员会」等多种表述,检索时应以澳工业、科学与资源部官方案件页为准。

五、企业现在能做的四件事
其一,核算自身产品在密度、厚度与 R 值三项上是否落入范围,这是所有后续动作的前提。
其二,在 11 月 30 日前完成出口商问卷与初次陈述材料。错过时限通常意味着被按可获得事实处理,参考铝制门窗案中「不合作及其他出口商」被课 70.4% 加 2.9% 的档位,差距是一目了然的。
其三,若对澳方拟采用的可比市场经济体结构有异议,修改提案同样须在 11 月 30 日前提交,这一项常被忽略。
其四,同步梳理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调查期内的对澳出口数据、内销数据与成本资料,因为倾销幅度计算直接建立在调查期数据之上。
反面视角也要说清:本案目前只是立案,不涉及任何税率。真正决定成本的是 2026 年 12 月 22 日之后的初步肯定性裁定,以及 2027 年 2 月的基本事实报告。现在就按最高税率做决策,和现在完全不做准备,是同样危险的两种极端。
所以,11 月 30 日这个截止日并不只是一个行政期限,它是出口商在本案中唯一一次以「合作方」而非「其他方」身份进入记录的窗口。错过之后,价格由别人替你决定——这个答案,在 2027 年 3 月的终裁建议里才会写出来。

六、参考资料
- 澳大利亚工业、科学与资源部反倾销委员会:《723 - Certain glass wool from China, Malaysia》案件页与关键日期表
-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TRN 2026/152——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723》,2026-10-23
-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Trade remedies notices (TRNs)》公告目录页
-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TRN 2026/147——691 Aluminium windows & doors, Findings of a Preliminary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2026-10-14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澳大利亚对涉华玻璃棉启动双反倾销调查》,2026-10-27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国际经贸预警信息(2026)20 期》
- ABC News(中文):《澳洲初步裁定中国进口铝制门窗存在倾销,立即开征临时保证金》,2026-10-16
- 生意社:《澳大利亚对华铝制门窗征收临时双反税》,企业分档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