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四地 PVC 启动进口登记:(EU)2026/2345,10 月 27 日生效、登记 9 个月
10 月 27 日之后,从中国、韩国、墨西哥和中国台湾地区发往欧盟的每一票悬浮法聚氯乙烯,报关单上没有多出一分钱关税,海关也没有要求缴纳保证金或扣押货物,但欧盟海关系统里多了一条记录。这条记录不收税、不担保、不阻碍通关,它唯一的用途是:如果 2027 年这起反倾销案最终裁定征税,这批货可以被回头追着收。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个「什么都没有发生」的行政动作,为什么会让欧洲贸易商在本周就取消亚洲订单?
答案是回溯征税这个通道本身。欧盟委员会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通过实施条例 (EU)2026/2345,10 月 26 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L 系列,自 10 月 27 日起生效,要求各成员国海关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墨西哥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特定聚氯乙烯逐票办理进口登记,登记期 9 个月。条例的法律依据是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 (EU)2016/1036 第 14(5) 条。
这起反倾销案本身早在 2026 年 9 月 23 日就已立案(欧盟案号 AD762,立案公告见 OJ C/2026/4912),申诉由 PVC Trade Committee 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提交。登记令并不是申诉方申请的,而是欧盟委员会依职权主动作出的。换言之,登记比初裁更早出现,却先于任何税率落地——这正是它值得被单独拿出来说的原因。
一、登记令到底做了什么
条例第 1 条要求各成员国海关采取适当步骤,对符合产品定义和原产地条件的进口办理登记。落到操作层面,进口商以相关税号申报自由流通时,海关把这一票记入登记记录,货物照常放行清关。
关键在于没有发生的三件事: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不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不延迟或阻止货物放行。欧盟委员会在条例中写明,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日后若调查结论决定回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登记的进口征税。是否回溯、回溯到哪一天,将在未来征收最终税的条例中另行评估认定。
回溯征税本身也受严格条件约束。按基本条例第 10(4) 条,最终税可追溯适用于临时措施适用之日前不超过 90 天内申报消费的产品,且不得早于立案之日;同时还需满足进口已被登记、进口商获得过评论机会、产品在较长时间内被倾销或进口商知晓该倾销做法,以及在造成损害的进口水平之外出现进一步大幅增长等累积条件。
对进口商来说,这意味着风险是账面上的、金额未知的,但确实存在。用一句更直白的话说:登记不产生账单,但它生成了未来账单的清单。
二、84%—273% 与 68% 都不是税率
条例复述了申诉书中的估算数字,媒体与行业编译稿广泛引用了这组数据,但必须说清它们的性质:这些是申诉方单方面估算的倾销幅度,不是欧盟委员会的认定,更不是税率。
申诉书估算的倾销幅度为:中国 84%—273%,韩国 21%—61%,墨西哥 65%,中国台湾地区 13%—39%。申诉书估算的损害消除水平为:中国 68%,韩国 53%,墨西哥 55%,中国台湾地区 56%。
损害消除水平指的是申诉方测算的、为消除对欧盟产业损害所需要的税幅度,它同样出自申诉方,不是官方税率。
欧盟委员会在条例中明确表示,未来可能的负债金额通常按倾销幅度与损害消除水平两者中的较低者设定,这就是欧盟的低税规则;但委员会同时强调,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它无法估算未来负债的实际水平,申诉书中的数字仅供参考,不产生任何关于最终水平的预期。
还有一个变量值得注意。申诉方主张中国国内价格和成本因存在显著扭曲而不宜直接采用,并建议以马来西亚作为构建正常价值的代表国。若调查最终确认存在此类扭曲,低税规则对中国可能不适用,届时税幅度可能按倾销幅度全额确定。
反面视角同样要摆出来:即便按从低规则取 68%,那也只是申诉方的测算值,与最终落地数字之间还隔着抽样、核查、答卷和一整套抗辩程序。把 68% 直接当税率写进成本模型,是最容易犯的错误。

三、四地与产品边界
涉案的四个来源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墨西哥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条例按原产地判定,而非按发运地判定,从第三国转口的四地原产货物仍在范围内,其他来源的 PVC 则不受本条例影响。
产品范围界定得很具体:通过悬浮聚合法生产的 S-PVC 与通过本体(质量)聚合法生产的 M-PVC,呈纯净形态、未与其他任何物质混合,涵盖通用级 S-PVC、增量型 S-PVC 与特种 S-PVC。明确排除的是通过乳液聚合法生产的 E-PVC(糊树脂),混合后的 PVC 配混料亦不在范围内。
税号方面,涉案产品为 CN 编码 ex 3904 10 00。需要提醒的是,TARIC 尾号在公开资料中存在 3904 10 00 21 与 3904 10 00 81 两码、以及 15、21、80、81 四码两种表述,来源不同口径不一,正文只写 CN ex 3904 10 00 这一层,企业实际申报应以海关端最新税则与本国报关行的确认结果为准。
体量决定了这件事的分量。据 Argus 引述欧盟统计局数据,倾销调查期(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内,欧盟自四地进口的 PVC 合计 593,715 吨。行业机构 Credco 的统计则显示,四地占欧盟 27 国 PVC 进口量 2025 年约 78%、2026 年上半年约 84%。
四、时间线:从登记到终裁
本案关键节点依次为:2026 年 8 月 10 日申诉书提交;9 月 23 日立案;10 月 23 日登记条例通过;10 月 26 日刊登;10 月 27 日生效并开始登记,登记期 9 个月。
调查的时间区间是:倾销调查期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损害考察趋势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欧盟贸易执法系统 TRON 的案件页显示的时间安排为:实地核查期 2026 年 12 月 8 日至 2027 年 1 月 22 日;预披露 2027 年 4 月 22 日;临时措施 2027 年 5 月 21 日;最终措施 2027 年 11 月 20 日。按基本条例关于立案后 14 个月内作出终裁的规定,终裁时点落在 2027 年 11 月之前,与上述安排一致。
程序权利方面,利害关系方自立案公告起有 37 天就申诉书提交评论,窗口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关闭。由于涉案出口商可能较多,委员会可能采取抽样调查,被抽中的出口商须在收到抽样通知后 30 天内提交问卷答卷。

五、进口商与出口商现在要做什么
对欧盟进口商而言,最实际的三件事是核对申报、重读合同、计提准备。核对申报,是确认每一票报关使用的税号与原产地填报准确,因为这两项直接决定某票货是否被登记;重读合同,是检查现有供货合同里有没有关税变动的价格调整条款,如果没有,风险默认落在进口商身上;计提准备,则是把登记期内的进口视作一笔金额未定的或有负债。
对四地出口商而言,抽样问卷的 30 天窗口是硬时限,错过通常意味着被按可获得事实处理。
风险也有另一面。欧洲 PVC 下游需求疲弱、本土尚有可用产能,登记措施短期内不太可能造成供应短缺;欧盟本土生产商即便获得更强的议价能力,也未必能把价格显著提上去。对买家来说,在不确定性中寻找替代来源同样需要时间——多个潜在替代来源在 2025 年欧洲进口数据中的占比本就很有限。
所以,10 月 27 日开始的登记并不意味着关税已经落地,而是意味着一笔没有数字、但有清单的账单已经开出了抬头。真正决定这张账单金额的,是 2027 年 4 月的预披露和 2027 年 11 月前的终裁;到那时,答案才会真正浮出水面。

六、参考资料
- 欧盟官方公报 L 系列:《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6/2345》,EUR-Lex
- 欧盟委员会:《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dumping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ertain Polyvinyl chloride (PVC)》,OJ C/2026/4912,2026-09-23
- 欧盟贸易执法系统 TRON:《Changes in the case "Polyvinyl Chloride (AD762)"》,案件页时间节点
- Argus Media:《EU PVC anti-dumping duties to be applied retroactively》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 WTO 入口网:《欧盟执委会公告对我国、中国、韩国、墨西哥进口之聚氯乙烯实施进口登记》,2026-10-27
- Credco Sourcing:《EU Requires Registration of PVC Imports from Four Countries》
-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译稿:《欧盟对涉华聚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