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胺类化合物双反立案 A-570-245/C-570-246:涉案 2.35 亿美元,ITC 11 月 13 日初裁
9 月 29 日递交的一份申请书,把中国聚氨酯催化剂行业推上了美国的双反被告席。申请人不是被冲击的美国中小厂商,而是两家在中国同样设有生产装置的跨国化工企业——赢创(Evonik Corporation,新泽西州 Piscataway)与亨斯迈(Huntsman International LLC,得州 The Woodlands)。
美国商务部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胺类化合物(Certain Amine Compounds)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案号 A-570-245、反补贴案号 C-570-246,联邦公报立案通知的生效日为 10 月 19 日。这里先要分清发文主体:立案的是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不立案,只做损害初裁,ITC 的案号是 701-TA-808 与 731-TA-1809(Preliminary)。
商务部公告列出的指控倾销幅度为 244.94% 至 352.32%,指控补贴率「高于微量」。这两组数字都是申请人的指控(alleged),不是任何一级的裁定税率,标题和正文都不能写成「征收 352% 关税」。
一、244.94%—352.32% 是怎么算出来的
这个区间不是单一测算结果。商务部按巴西、马来西亚、土耳其三个替代国分别测算,得出三组预估倾销幅度:以巴西为替代国为 249.86%—352.32%,马来西亚为 261.34%—351.16%,土耳其为 244.94%—345.96%(《联邦公报》91 FR 67294,A-570-245 立案通知)。
trade.gov 的对外事实清单只公布一个区间 244.94%—352.32%,即三组数字中的最低值与最高值。两组数字都对,但含义不同,引用时要说明口径。
补贴方面,商务部只表述为「高于微量」(above de minimis)。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微量标准为低于 2%。具体指控了哪些补贴项目,需要登录 ACCESS 系统查阅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公开事实清单未逐项列出。
二、涉案范围:六个 CAS 号与 1% 门槛
涉案产品不是笼统的「化工品」。申请书的范围描述是:作为异氰酸酯与含羟基物质(如多元醇和水)反应催化剂的胺类化合物,并列出六个 CAS 号:6711-48-4、2212-32-0、1704-62-7、3030-47-5、3033-62-3、6425-39-4。
物理参数也写进了范围:25 摄氏度下黏度 1—100 mPa·s,21 摄氏度下密度 0.82—1.05 g/cm³,分子量 133—245 g/mol,沸点 185—310 摄氏度。做化工中间体、医药与农药中间体出口的企业,判断自己是否在 scope 内,第一步不是看 HTSUS 税号,而是对照 CAS 号与这四项参数。
更关键的是混合规则:任何混合物或掺混物中,只要含重量比至少 1% 的涉案胺类化合物,该部分即属涉案;聚氨酯发泡系统里「B 料」一侧含 1% 以上同样在范围内,其余成分不在范围内。范围还明确写入第三国加工条款——在第三国进行混合、稀释、添加或去除成分等加工的商品,只要含有中国产涉案胺类化合物,该化合物的原产国仍认定为中国。
范围同时排除了已受《Certain Alkyl Phosphate Esters from China》双反令约束的那部分混合物。

三、2.35 亿美元的口径问题
商务部援引美国人口普查局(经 Trade Data Monitor)数据:2023 年自华进口 1439.68 万公斤、2.956 亿美元;2024 年 2061.35 万公斤、3.755 亿美元;2025 年 1909.47 万公斤、2.349 亿美元。
商务部在同一份公告里加了限定:涉案胺类化合物归入的 HTSUS 子目同时涵盖涉案与非涉案商品,因此公开进口数据未必准确反映实际涉案进口规模。主要税号为 2921.29.0055、2922.19.9690、2934.99.9001,商品也可能以 2909.11.0000、2921.21.0000、3815.90.5000 申报。税号仅供参考,范围以书面描述为准。
四、时间表:11 月 13 日只是第一道关
ITC 将于申请书递交日起 45 天内作出损害初裁,即 2026 年 11 月 13 日前。公告用词是「scheduled on or around」,属预定日程,可依法延期,写「预计」比「将于」准确。ITC 若作否定初裁,两项调查立即终止;若作肯定初裁,商务部反补贴初裁预计 2026 年 12 月 24 日,反倾销初裁按立案起 140 天推算为 2027 年 3 月 8 日,商务部事实清单表述为 3 月 9 日。

五、Q&V 问卷与 20 天窗口
申请书列名了 36 家中国生产商和/或出口商。商务部已向记录中地址信息完整的潜在应诉方发放数量与金额问卷(Q&V),未收到问卷的企业也可自行从官网获取并提交。回复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2 日美东时间下午 5 点——自 10 月 19 日签署日起两周。商务部通常在立案后 20 天内确定强制应诉企业。
对出口商来说,这个窗口决定的是税率档次: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的,有机会拿到基于自身数据的分别税率;未被选中又未提交 Q&V 的,通常落到全国统一税率。两者在历史案件中往往相差数倍。
所以,2.35 亿美元和 352.32% 都不是结局,只是起点。真正的分水岭在 11 月:ITC 的那一票,以及出口商有没有在 11 月 2 日之前把自己的数量和金额填进商务部的系统。到那时,答案才会真正浮出水面。

六、参考资料
-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trade.gov):《Initiation of AD/CVD Investigations of Certain Amine Compound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Certain Amine Compounds From China: Initiation of Less-Than-Fair-Value Investigation,91 FR 67294,案号 A-570-245
- 《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Amine Compounds From China; Institution of AD and CVD Investigations,91 FR 63307,ITC 案号 701-TA-808 / 731-TA-18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美国对华胺类化合物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 福建省商务厅:《美国对胺类化合物发起双反调查》
- International Trade Today:《Amine Compounds From China: New AD/CVD Investigations Deadlines & Sco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