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首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跨境商品须以中文标明法定标签事项
一份征求意见稿,把跨境电商企业第一次写进了食品安全法的责任主体栏。2026 年 10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到 2026 年 11 月 10 日。
这是《食品安全法》自 2009 年颁布施行、2015 年较大幅度修订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系统性调整。现行法共 10 章 14 节 154 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 10 章 16 节 191 条——基本保留 61 条(仅调整部门表述),新增 37 条,修订 93 条,改动面超过三分之二。
对跨境卖家影响最大的,是新增的「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它做了三件事:把跨境电商企业明确为进口食品的安全主体责任方,要求其委托境内有资质主体承担召回责任与广告主责任;让平台在企业拒不召回时承担兜底责任;要求跨境商品在交易页面以中文标明法定标签事项。
一、改了什么:从 154 条到 191 条
市场监管总局把修订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压实主体责任部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设立邮政快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资质条件。
重点领域监管部分,除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外,还增设了「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与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把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纳入海关监管范围。
智慧监管是一条新增的主线: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同时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
二、网络食品经营专节:三方责任一次说清
这节的措辞变化,比看上去更重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雷指出,本次修订把责任主体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规范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把管理对象从「入网食品经营者」扩展为「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
平台的义务被显著加重。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介绍,平台不仅要登记商家信息,还要做实质性资质审查,且每半年核验更新一次。这意味着「一次性入驻审核」的做法不再成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面临的约束更直接:据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孙娟娟介绍,征求意见稿要求其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这与智慧监管一节的监控设备要求形成了闭环。
跨境电商企业则被单独点名。征求意见稿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境内有资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召回责任和广告主责任,并将委托信息报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
平台的兜底责任也随之而来: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食品召回;跨境电商企业拒不召回的,平台应当中止服务,由平台先行召回后有权向跨境电商企业追偿。

三、跨境商品必须在页面用中文标明什么
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条。征求意见稿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平台交易页面以中文形式标明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标签事项。
第七十四条的内容是具体的九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加工的食品还须标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到期日;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这一条改变了什么?长期以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实务中可以没有实体中文标签,只通过页面提供中文电子标签与风险告知书。新规把「页面展示」从平台的软性自律,升格为跨境电商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清单是刚性的九项,不是「择要展示」。
全外文详情页靠加字幕、加贴纸打擦边球的做法,在这套表述下很难站得住。
四、17 类目录与 280 号令:豁免的边界在哪里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既有豁免并没有被取消。按《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应急处置时除外。
同期收紧的是一般贸易一侧。海关总署令第 2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布,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配套的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列出了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共 17 类: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保健食品与特殊膳食食品在列,意味着走一般贸易的境外工厂,除自行申请注册外,还须提交所在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及推荐函。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则明确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专项监管规则办理,不直接适用 280 号令。但这个豁免并不等于「置身事外」。

五、另一条收紧的线:重点监管成分清单与处罚到人
海关已建立并持续强化「重点监管成分清单」制度。据行业机构梳理,目前被纳入的成分已超过 20 种,包括 NMN、褪黑素、辅酶 Q10、谷胱甘肽、槲皮素、PQQ、南非醉茄、白藜芦醇、麦角硫因、α-硫辛酸、叶酸等,清单处于动态扩容中。含清单内成分的产品,无论走一般贸易还是跨境渠道,都需提供原产国合规依据,通常要求「原产地证明+自由销售证明+原产国官方食用依据」三证齐备。
无法提供的,面临的是退运或扣货。这条线的实际约束力,很多时候比法条本身更直接。
法律责任的另一端也在加码。征求意见稿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除处罚企业外,还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处以罚款,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甚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同时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
对境外品牌而言,一个此前模糊的问题第一次有了答案:委托境内有资质主体承担广告主责任之后,境内第一次出现了可以被直接追责的广告主。加上平台先行召回再追偿的机制,跨境品牌的责任链路从「找不到人」变成了「人就在链条上」。
修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款存在变数。但方向已经很清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注册备案豁免仍在,而信息透明、召回责任与广告主责任这三项,正在从平台的运营规则变成法律义务。真正的问题在于,当页面中文标签成为法定要求,那些靠信息不对称建立起来的价格与品类优势,还能保留多少。到那时,答案才会真正浮出水面。

六、参考资料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人民日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6 年 10 月 11 日 02 版)
- 中国食品安全网:《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回应哪些关切》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
- 商务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
- 新食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及营养品监管全面收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