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 SASO 10 月 1 日起执行本体标注:10 类技术法规产品须在商品本体标注供应商名称与 CR 号
一批已经装柜的电动平衡车,铭牌上印着中国工厂的名称、型号、电压和出厂编号,唯独少了两行:沙特进口商的注册商号,以及它的商业登记号(CR 号)。就差这两行字,SABER 平台上那张符合性证书签发不出来,柜子到了吉达港也靠不了岸。
这不是推演。沙特标准、计量与质量局(SASO)已向 SABER 平台用户发出第 247 号通函: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清单内 10 项技术法规覆盖的产品,须在商品本体标注供应商名称与 CR 号;该日期之后,不满足标注要求的产品不再获发符合性证书。
先把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点钉死——通函里的「供应商」,指的是沙特进口商或沙特本地制造商,不是中国的生产厂家。
也就是说,做婴儿车的工厂不能把自己的公司名和中国国内的登记号印上去交差,它必须向沙特客户索取对方在沙特的法定注册名称与商业登记号,并且把这个字段印到产品上。标注内容不由出口方自己决定,而由海外客户的主体身份决定。
而这类改动往往要落在模具、铭牌、丝印版或激光雕刻上,不是出货前加一张不干胶能解决的。
一、法律落点变了:从平台提示到带罚则的法定义务
这条要求的条文依据,是通函里引用的两条:《产品安全法》第 11 条与《产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前者出自王室法令第 M/36 号,后者出自 SASO 董事会第 203 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15 日)通过的第 01/203/2024 号决议。
这个依据值得一说。过去 SABER 平台上的不少标注提示,属于操作层面的指引;这次把法律落点明确到产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意味着罚则不再是平台层面的限制,而是法律条文里已经写好的处罚。
但另一件事同样重要:要求本身并不是新的。多家认证机构在解读中都提到,这 10 项技术法规的标注条款里早就规定了供应商名称与 CR 号要标注在产品上,第 247 号通函真正给出的,是一个确定的强制执行日期,以及一套把验证动作绑定在发证环节的核查机制。
换句话说,条文一直在那里,只是从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被真正执行。
二、10 项技术法规的完整清单
通函列出的范围如下:
- 储罐 第 2 部分:液化石油气罐车
- 船舶(Watercrafts)
- 储罐(Tanks)
- 挂车与半挂车
- 电动自平衡滑板车(体感车)
- 简单压力容器
- 儿童约束系统与婴儿车
- 建筑材料 第 3 部分:水硬性结合材料(Hydraulic Links)及相关产品
- 太阳能光伏系统
- 建筑物及设施用电力升降机
把这份清单看完,会得到两个判断。第一,它不是一份跨境电商常见品类清单——重型装备占了大多数,与消费端直接相关的只有电动自平衡车、儿童约束系统与婴儿车、小型光伏系统三类。多数做服饰、家居、3C 配件的卖家,SKU 大概率不落在里面。
第二,它是一份跨行业清单。清单上的产品既不共享供应链,也不共用销售渠道,能同时出现在同一份通函里,只因为它们各自的技术法规里写着同一条标注条款。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少长期做沙特的卖家在此之前并没有注意到这条要求。

三、两个字段:谁的名字、谁的 CR 号
需要落到产品上的信息只有两项:供应商名称(进口商或本地制造商)与商业登记号。
供应商的定义范围很窄。通函限定为进口商或本地制造商二选一,排除了海外工厂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标注主体的可能性。对一家中国工厂来说,它在这条规定里的角色是「把别人的主体信息做进产品」,而不是「把自己的名字做进产品」。
标注位置的表述是「在产品上」(on the product)。英文版本的行业解读反复强调,这一点与「在外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有区别:包装会被丢弃,说明书会被扔掉,只有标在本体上的信息才在市场抽查和海关查验时持续可读。至于采用铭牌、标签、丝印还是雕刻,取决于具体产品及其技术法规允许的方式,通函本身没有给统一的工艺清单。
第三个坑在数据一致性上。SASO 明确会通过 SABER 平台提交的数据核查合规性,采用随机抽样与技术文件审阅的方式。这意味着仅仅把字印上去并不够——印的内容要与它在 SABER 里登记的主体名称、CR 号、产品文件记录完全一致。
还有一层更麻烦的情况:同一款产品通过多个沙特进口商分销,每个进口商的名称与 CR 号都不同,那么理论上就需要针对不同客户做不同版本的本体标注。这在生产排程上不是可以临场处理的事。
四、证书环节怎么被卡住
这条规定的执行抓点在发证之前,而不在清关口。
按照通函要求,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CAB)在签发产品符合性证书(PCoC)之前,必须核验本体标注是否存在。缺了这两项信息,证书不予签发。
这就把合规义务压到了整个链条的最前端。对走沙特的货来说,SABER 体系本身就是清关的硬门槛: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出口至沙特的货物都须通过 SABER 申请并取得产品符合性证书(PCoC,有效期通常为 1 年,覆盖同一型号重复出货)与批次符合性证书(SCoC,每票货单独申请,且须在货物抵港前签发,抵港后申请被视为违规)。原先可用于部分低风险产品的承诺函做法已经取消。
PCoC 拿不到,后面的 SCoC 无从谈起,货也进不了 FASAH 海关系统。这条链路上的任何一环断了,损失都不会停在了一张证书上,而是堆在滞港费和滞期费上。
至于罚则,公开的行业解读给出两种口径:SASO 将依法对未履行核验义务的合格评定机构采取措施;同时,法律层面可能对供应商启动监管程序。两种口径的共同点是,责任分配明确到了发证机构头上。

五、生产端的排期:这不是清关前才做的事
对本轮涉及的卖家来说,真正需要倒排的是生产计划,而不是物流计划。
最直接的一件事,是向沙特进口商确认可用于标注的法定名称与 CR 号,并要求对方提供与 SABER 注册信息一致的字段版本。不少实际退货案例的根源,是厂家拿到的是客户市场部给的品牌名,而 SABER 里登记的是注册法人实体名称,两者对不上。
第二步是把字段排进工艺。如果是铭牌,需要重新开模或改版;如果是丝印或激光雕刻,涉及夹具与编排批次。包装设计与产品渲染图同步更新,是为了让 SABER 技术文件里的照片与实物一致——技术文件审阅正是 SASO 抽查的手段之一。
第三步才是核对已经生产的库存。9 月 30 日之前下线的无标注成品,属于需要在 10 月 1 日后重新处理的存量,处理方式通常是补做本体标注后再申请证书。
还有一个容易被跳过的动作:把自己手里的 SKU 清单与这份 10 项技术法规做一次比对。清单以大型装备为主,多数卖家比对完会发现自己并不在范围内——这个结论的价值不比「我在范围内」小,它直接决定了接下来两个月要不要动生产线。
本体标注与外包装标注的根本区别,是它把合规动作从「出货前可以补」变成了「生产时就必须在」。对在 10 项技术法规覆盖范围内的工厂来说,10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批新开模产品,才是这轮新规真正的考场。

六、参考资料
- MENACERT:《Saudi Arabia: New SASO Product Labeling Rules Effective October 1, 2026》
- Cotecna Middle East:《SASO Introduces New Labeling Requirement Effective October 2026》
- Global Validity:《Saudi Arabia: SASO Mandates New Product Label Rule》
- HQTS:《Saudi Arabia's New On-Product Labeling Rule: What Exporters Need to Know Before October 1, 2026》
- GMA Labs:《Saudi Arabia SASO Labelling Requirement: 10 Categories》
- 焦点视界(经搜狐转载):《2026 年 7 月全球市场准入资讯》
- Noqta:《Saber: Supplier Name and CR Number Required on 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