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加同步收紧金属溯源:欧盟 10/1 起钢材须报熔炼浇铸国,加拿大同日强制申报铝材熔炼铸造国
10 月 1 日,两套针对金属原产地的规则在欧美同时落地。
欧盟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进口钢铁产品须申报熔炼与浇铸国;加拿大的 GIP 83 铝产品进口监测新规同日生效。
两条规则的共同指向很明确:监管要看的不再是货物从哪个国家发出,而是金属在哪一炉被熔化和浇铸。
对使用中国金属原料、经第三国加工后再输欧或输加的供应链,这是第一次系统性的文件核查。
一、MTC 是主证据
欧委会于 8 月 31 日通过实施条例(Regulation (EU) 2026/1963),明确了进口商需提交的证明类型。
据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公告,自 10 月 1 日起,进口商须在海关申报单上注明钢材的熔炼与浇铸国。
证明的主体是钢厂材质证明(Mill Test Certificate,MTC),且必须载明熔炼浇铸国与炉号(heat number)。炉号的作用是把进口材料对应回钢厂的具体生产批次,让监管可以核查成分与来源。
规则适用于 2026/1384 号钢铁法规附件一所列的全部产品,MTC 缺失或信息不全的货物,可核验证明不足时海关将拒收。
二、过渡期到明年 9 月
欧委会为文件尚不齐备的供应链留了一年缓冲。
据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署援引欧盟公报,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的过渡期内,如果 MTC 缺少熔炼浇铸国或炉号,或根本无法提供 MTC,海关可接受发票、送货单、质量证明、已执行采购订单或合同的条款、供应商长期声明、成本会计与生产文件、出口国海关单证、商务往来或产品说明作为补充或独立证据。
前提是这些文件同样载明熔炼浇铸国与炉号。
有业界提示,过渡期的宽松不等于可以绕过 MTC。到 2027 年 10 月 1 日之后,上述文件只能作为 MTC 的补充,不再能单独使用。
这意味着用一年时间把 MTC 体系建起来,是唯一可行的路径。

三、三种情形分开处理
实操中,进口商面对的是三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是 MTC 完整,载明了熔炼浇铸国与炉号,此时仅凭 MTC 即可,无需额外文件。
第二种是 MTC 存在但缺信息,此时可用过渡期清单里的文件补足缺失项,但 MTC 不能被替代。
第三种是完全没有 MTC,过渡期内上述文件可以作为独立证据替代,2027 年 10 月 1 日之后此路不通。
据 2eu.brussels 报道,欧委会是在 6 月 2 日至 7 月 4 日的定向征询后确定最终证据清单的,共收到近 170 个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涵盖钢厂、用户、贸易商、进口商与行业协会。
四、配额与关税的底牌
溯源只是这套框架的一半,另一半是配额。
据欧盟官方公报与商务部世贸司梳理,202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 Regulation (EU) 2026/1384 替代了 6 月 30 日到期的旧保障措施,7 月 1 日起实施。
核心变化有两项:年度免税配额降到约 1830 万吨(欧盟委员会口径为 18.3 million tonnes,商务部口径 1834.59 万吨,覆盖 28 大类产品);超额部分关税由 25% 翻倍至 50%,并按季度分配配额。
据 EUROMETAL 报道,这一配额水平较 2024 年减少 47%。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三国豁免,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因进口禁令不参与配额分配。
熔炼浇铸国的意义因此被放大:它直接决定这批货算谁的配额。

五、数据会影响配额
这条规则还有一段更长的尾巴。
据 the european post 报道,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采集的熔炼浇铸国数据,将从 2027 年 10 月 1 日起影响配额分配,欧委会须在 2028 年 6 月 30 日前报告是否把熔炼浇铸国作为配额分配的首要依据。
欧盟钢铁协会 EUROFER 总干事 Axel Eggert 称这是「维护该行业的一大飞跃」,目标是把钢厂产能利用率从 2025 至 2026 年约 65% 提到 80% 至 85%。
反面视角同样存在。据路透社的报道,EUROFER 自己也曾提示低迷的市场需求可能把利用率限制在 73% 至 75%,改善幅度有限;波兰业界则担心对乌克兰钢材的特殊安排会削弱本国产业的恢复空间。
加拿大侧的动作是同一逻辑的另一半。据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海关通告 26-15,GIP 83 修正案 10 月 1 日生效,适用进口商须申报最大熔炼来源国(CLS)、第二大熔炼来源国(C2S)与最近铸造国(CRC)。
报关通过单一窗口 SWI IID 提交,价值 5000 加元以下货件与特定 CSA 进口商可豁免。责任免除条款同样明确:进口商不能只按出口国或供应商所在地判断,铝的熔炼地与铸造地可能与成品制造地、发运地完全不同。
对中国供应链而言,第三条路径的风险最需要算清——铝材在中国熔炼铸造,经第三国加工成成品后再输加,原产地申报和加工增值比例都要能对上。

参考资料
- 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总司:《Commission sets type of evidence to be provided by importers to prove country of 'melt and pour' of steel product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世贸司:《欧盟出台新规重塑钢铁进口管控体系》
- 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署:《歐盟針對適用鋼鐵關稅配額之進口鋼鐵須提交「熔煉與澆鑄地點」相關證明》
-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Customs Notice 26-15: Amendments to the General Import Permit No. 83 — Aluminum products》
- EUROMETAL:《EU unveils quota volumes for new safeguard system》
- The European Post:《Steel Importers Must Prove Melt-And-Pour Origin From October》
- 2eu.brussels:《Steel importers will have to prove where the metal was melted and poured from October》
- Buckland Customs:《New Aluminum Import Data Requirements Effective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