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香港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按《公司条例》第2A部(第653AA至653ZZ条)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记录持股超 25% 或对经营决策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法人。SCR 须存放于香港本地指定地址供执法机构查阅。未按要求备存的,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员可被处罚款,具体罚则依《公司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不同条款而异,以最新法例为准。2026年2月相关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重要控制人登记的要求,仅成立时登记一次、后续不更新属于不合规。
一、SCR 的法律依据
SCR 制度源自《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A部,旨在提升公司股权与控制结构的透明度,配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
核心规定:
- 适用对象:在香港注册的所有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 登记内容:重要控制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联系方式、控制方式。
- 法律衔接: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共同构成合规底座。
- 适用边界:该要求针对"重要控制人"而非所有股东,普通小股东无需逐一登记。
SCR 与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披露制度相衔接,是香港落实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标准的具体举措之一。其目的不是限制公司设立,而是让执法与监管机构在需要时,能迅速定位对公司有实际影响力的自然人。
二、谁必须登记:25% 控制阈值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主体须列入 SCR:
| 控制类型 | 判定标准 |
|---|---|
| 持股控制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5% 以上已发行股份 |
| 表决权控制 | 持有 25% 以上表决权 |
| 任命控制 | 有权任命或罢免过半数董事 |
| 重大影响 | 对其他经营决策有重大控制权 |
说明:
- 控制可透过多层持股或协议安排实现,并非仅看直接持股。
- 法人亦可成为重要控制人,此时须进一步穿透至其背后的自然人。
- 公司应持续识别控制结构变化,而非仅在成立时登记一次。
- 通过代持、 nominee(名义持有人)等安排间接控制的,仍可能被认定为重要控制人,须如实登记。

三、存放与查阅要求
SCR 的管理有明确要求:
- 存放地点:须置于香港本地指定地址(通常为注册地址或公司秘书地址)。
- 备阅义务:执法人员可随时查阅,公司须配合提供。
- 信息更新:控制人信息变更须在合理时间内更新登记册。
- 保存责任:公司须确保登记册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实务中,仅成立时备案、后续股权变动不更新,是常见的不合规情形。
四、未备案的罚则
未按要求备存或更新 SCR 的,罚则随适用条款不同而变化:
| 适用条款 | 罚则量级 |
|---|---|
| 《公司条例》相关条文 | 公司及责任人员可被处罚款,部分情形下为 25,000 港元 |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 更高罚则,部分情形下可达 100,000 港元并可能监禁 |
| 持续违规 | 按日计罚,例如每日 700 港元级别 |
要点:具体金额依不同条款与个案情节而异,应以香港公司注册处及立法会最新法例公布为准,本文不给出单一死数。

五、补救流程
发现 SCR 缺失或过期,可按以下步骤补救:
- 自查结构:梳理当前股东、表决权及控制安排,识别重要控制人。
- 补制登记册:依《公司条例》格式制作 SCR 并填列控制人信息。
- 更新变更:将历次股权变动补录,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 确认地址:确保 SCR 存放于合规的香港本地地址。
- 配合核查:如已收到执法问询,及时补正并留存沟通记录。
建议尽早主动补正,避免违规状态持续累积产生按日计罚。
需要提醒的是,SCR 补救应与公司年审、审计等合规动作同步进行,避免因某一项缺失而牵连其他申报,导致违规情形叠加。

六、CRS 与信息交换
SCR 还与跨境税务信息交换相关:
- 涉及 CRS(共同申报准则)申报的,股东信息会被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地税务机关。
- 银行开户时须核实公司实际运营背景,空壳公司难以开立账户。
- 控制人信息的真实、一致,是银行 KYC 与反洗钱审查的基础材料之一。
FAQ
Q1:上市公司也需要备存 SCR 吗? A:不需要,上市公司被排除在《公司条例》第2A部适用范围之外。
Q2:只持股 10% 的小股东要登记吗? A:一般不需,SCR 针对持股或表决权达 25% 以上的重要控制人。
Q3:成立时登记过,之后还要更新吗? A:要,控制人信息变更须在合理时间内更新,不能只做一次。
Q4:SCR 可以放在内地地址吗? A:不可以,须存放于香港本地指定地址供执法机构查阅。
Q5:未备案一定会被监禁吗? A:未必,但《打击洗钱条例》下严重情形可处监禁,具体以法例为准。
Q6:CRS 会交换哪些信息? A:涉及申报的,股东等控制人信息会被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地。
参考资料
-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A部(第653AA至653ZZ条)
- 香港立法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 香港公司注册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
- 香港金融管理局:《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管指引》
- 香港税务局:CRS 共同申报准则相关说明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相关修订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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