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启动产品责任法改革咨询:拟把软件与 AI 系统纳入产品定义,在线市场与履约商列潜在责任主体
一部快 40 年没动过的法律,要在三个月里收完意见。2026 年 10 月 8 日,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发布产品责任法改革咨询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至 2027 年 1 月 14 日截止,最终改革建议预计 2027 年底发布。真正值得跨境卖家抬头的,是文件里那句表述:软件、AI 系统,无论嵌在硬件里、预装进设备,还是从网上下载、远程访问,都可能被算作「产品」。
现行框架来自《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第一部,承接的是欧盟 1985 年产品责任指令。那一年智能手机还没出现,社交平台也不存在。法律委员会在咨询文件中写明,这套制度以有形产品造成的损害为焦点,已不能适应现在的产品形态;项目由英国商业、创新、科学与贸易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Science and Trade)赞助。
先把一句话说死:这只是咨询阶段的临时提案(provisional proposals),不是已通过的立法,也不是现行法。企业在英国的责任边界当下仍按《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执行。但对照欧盟那边的时间表——同类新规 2026 年 12 月 9 日就要在全体成员国适用——留给供应链梳理的窗口并不宽裕。
一、时间表与适用范围
三个时间点需要记住:咨询期从 2026 年 10 月 8 日开跑,2027 年 1 月 14 日(周四)截止,最终改革建议预计 2027 年底发布。法律委员会表示,咨询期内会与利益相关方会面、举办多场咨询活动,并接收书面答复。
提交渠道有两个:项目在线表单,或发邮件至 productliability@lawcommission.gov.uk。咨询文件编号为 CP 279,全文共 62 个咨询问题;官方发布的摘要版不含问题清单,要逐条回应需要看全文或在线表单。
适用范围上,本次审查聚焦《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第一部确立的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体系——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伤害或特定财产损害时,无需证明被告有过错即可索赔。北爱尔兰另有《1987 年消费者保护(北爱尔兰)令》适用同一套规则。
法律委员会想听到的对象包括消费者团体、各种规模的制造与供应企业(含数字产品企业)、行业协会、法律学者与执业律师。没有英国实体的境外卖家,也在这个口径里。
二、七项关键提案逐条拆
第一项是扩大「产品」定义。软件与 AI 系统被列为独立产品,无论交付在物理介质上、嵌入设备、从互联网下载还是远程访问。社交媒体与其他在线平台的设计组件与特征也在范围内,官方说明直接点名了推荐系统这类算法。
第二项是扩大「供应」定义。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交付——包括下载或其他数字手段——都被视为已供应;同时澄清产品供应后被实质性修改时的责任归属。这一条对持续迭代更新的软件尤其关键:上线时没缺陷,推了一次补丁才出问题的情形,责任怎么分,提案要给出规则。
第三项是新增潜在责任主体类别,反映现代供应链的复杂度。清单上三个名字对跨境电商最敏感:履约服务商(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s)、在线市场(online marketplaces)、英国授权代表(UK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第四项是建立更清晰、更有结构的「缺陷」判定框架。法律委员会提出一组供法院评估缺陷时遵循的原则,并更新了一份法院在判断缺陷性时应考虑的情形清单,目标是提高裁判一致性、压低诉讼成本。
第五项是证据困难案件的处理。在索赔人面临特别困难、难以取得证据证明产品有缺陷的有限情形下,引入可反驳的缺陷推定。被告可以选择反驳,也可以接受推定——接受的话,法院会在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下判给部分赔偿。
第六项是损害赔偿范围的调整:精神损害补偿新框架,覆盖直接受害人,也覆盖目睹亲人受害或死亡后罹患精神疾病的人;数据毁损与损坏的赔偿;以及用于混合私人与专业用途的财产损害赔偿。
第七项是抗辩与时效。现有抗辩予以保留并更新,以适应数字产品案件,其中包括「发展风险」抗辩——供应时无法发现的缺陷,生产者不承担责任。时效方面,生产者对产品作实质性修改后,长期时效重置;潜伏损害案件的长期时效延长至 25 年。

三、对上欧盟新指令
对照组是欧盟《缺陷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EU) 2024/2853)。该指令 2024 年 12 月 8 日生效,取代 1985 年的 85/374/EEC,适用于 2026 年 12 月 9 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成员国须在同日之前完成转化立法。
产品定义上,欧盟把数字制造文件与软件纳入。责任主体走的是「梯次」结构而非平铺:制造商、组件制造商、进口商、制造商授权代表;前述都没有时,才轮到履约服务商。
分销商承担补充性责任:受害人要求分销商识别欧盟境内的相关经济经营者或其上游供应商时,期限是一个月;逾期未答复,分销商自行承担责任。
在线平台这一块,欧盟的规则要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触发:一是平台的呈现方式让普通消费者认为产品由平台自身、或在其授权与控制下的经营者供应;二是平台未能识别欧盟境内的责任经济经营者。按 Recital 38,纯粹充当中介、只做买卖双方撮合的平台可以豁免。
时效上欧盟设 10 年一般期间,人身伤害症状依医学证据显现缓慢的案件延长至 25 年。这与英国提案方向一致,但细节有差。
两边最大的差别在确定性:欧盟已有明确适用日,英国还在咨询阶段,最终建议要等 2027 年底,之后是否立法、何时立法,都还是未知数。同一家公司同时卖欧盟和英国,会先撞上欧盟规则。
四、对跨境链条的实际影响
对卖家的影响集中在第三项提案。履约服务商、在线市场、英国授权代表被点名进潜在责任主体清单,意味着责任不再只压在制造商头上。做海外仓、做平台履约、做代发货的链路,都需要重新看一遍自己的位置。
对平台的影响在于「呈现方式」。英国提案目前的表述尚未像欧盟那样给出「呈现与感知 + 未识别上游」的双条件测试。但欧盟规则的实践含义已经很明确:商品页上卖家身份与联系方式标得清不清楚,直接决定平台被认定为中介还是表面供应商。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第二项提案里的实质性修改。跨境电商链条里,贴标、重新包装、刷固件、改写说明书语言,都可能被视作修改。谁改的、改了什么、有没有记录,将来会成为责任认定的分水岭。
反过来看风险:这套提案一旦落地,举证天平会向消费者一侧倾斜,合规成本与产品责任险保费都会上行。法律委员会在文件里写明目标是「在消费者与企业的利益之间取得公平平衡」,并保留了抗辩条款。但对没有英国实体、也没有英国授权代表的境外卖家来说,被点名的那一刻起,沟通与应诉成本就已经产生了。

五、现在能做的四件事
第一件是梳理供应链可追溯记录。上游供应商是谁、组件从哪来、哪一批货对应哪一份检测报告——欧盟分销商一个月识别期的规则已经把这件事的代价量化了,英国提案里的「潜在责任主体」逻辑是同一套。
第二件是确保平台上清楚标识卖家身份与联系方式。这一条同时服务欧盟 12 月 9 日的适用日和英国后续的立法可能,属于两边通用的动作。
第三件是核对产品责任险的覆盖范围。重点看三处:保单是否覆盖软件与 AI 类缺陷、是否覆盖履约环节、承保地域是否包含英国。很多保单是按有形产品写的。
第四件是决定要不要提交咨询意见。截止日是 2027 年 1 月 14 日,62 个问题里挑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几条回应即可。对在英国有实质业务的企业,这是成本最低的一次表达机会。
顺带提醒一句:提案与最终立法之间可能相差很大。法律委员会 2021 年就把「产品责任与新兴技术」列入了潜在审查范围,2025 年 12 月 8 日才发布职权范围,中间隔了四年。这次从咨询截止到最终建议还有一年,从建议到立法还有更长的路。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英国会不会改,而是改完之后,你在链条里的身份由谁说了算——是合同,还是平台页面上那行小字。答案要等 2027 年底的建议文本出来,才会更清楚一点。

六、参考资料
- 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 proposes major overhaul of product liability law for the digital age》
- 英国法律委员会:《Product liability(项目页,含咨询期与关键临时提案清单)》
- Clyde & Co:《Will the UK adopt EU style product liability changes?》
- 欧洲议会立法观察站:《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Directive (EU) 2024/2853 摘要)》
- Kennedys Law:《Directive (EU) 2024/2853 significantly modernises the EU product liability regime》
- Hogan Lovells:《New rules, new players: Who's next in the EU's product-liability shake-up?》
- Freshfields Risk and Compliance:《New terms of reference for UK product liability reform project》
- 英国司法部:《PRODUCT LIABILITY - LAW COMMISSION REVIEW(职权范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