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征求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意见:11 月 4 日截止,收发货人纳入报关单位

海关总署征求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意见:11 月 4 日截止,收发货人纳入报关单位

海关总署征求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意见:11 月 4 日截止,收发货人纳入报关单位

海关总署 2026 年 10 月 29 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官网「意见征集」栏目发布时间为当日 10:0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4 日。起草目的是加强报关行业信用建设、规范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管理,征求意见的事由写得很直接: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通过三条渠道提交:登录海关总署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通信地址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 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编 100730;电子邮箱为 aeo@customs.gov.cn。

收发货人被写进监管对象

收发货人被写进监管对象

起草说明的第一句就点明了范围的变化:规范报关单位(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及报关人员管理。公告正文的多条也直接对收发货人、申报单位身份设定义务。

⛔ 这是本稿最容易被写反的一点。正确的结论是报关单位范围确实扩大了,收发货人被纳入报关单位一并管理;这不是推断,起草说明有原文,公告正文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也都有对应条款。

公告正文共列至第十三条,起草说明却称「《公告》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十个方面内容」,且只解读到第十一条。这是官方文本自身的不一致,引用条号时须注明是正文条号。

第十三条施行日仍是空白

第十三条施行日仍是空白

长春海关关员赴企业开展AEO认证与信用管理辅导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 长春海关关员赴企业开展AEO认证与信用管理辅导(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6/04-10/10601878.shtml)

正文最后一条写的是「本公告自 202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落款日期同样是「海关总署 2026 年 X 月 X 日」。也就是说,这是一份尚未生效的征求意见稿,具体施行日期目前没有确定。

正文第一至十二条的实际内容可以归成几块。第一条建立信用匹配的通关管理措施: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的报关企业代理常规企业以上企业报关,海关给予降低检查频次、优先办理海关业务等便利;委托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或使用信用状况评估为「异常」的报关人员操作卡报关的,海关实施严密监管,相关措施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统一公布。

第二、三条是身份验核。报关单位备案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验核,通过「多证合一」方式备案的以及非企业单位申请临时备案的除外;已备案的报关单位须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存量验核。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以及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和「良好」的常规企业免于验核。报关人员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以及快件等系统办理业务时按提示验核,信用状况「良好」以上适用低频次,失信、严重失信以及可能存在出借操作员卡、冒用他人名义报关等高风险情形的适用高频次。

两类名录管理与两条红线

两类名录管理与两条红线

第四条新增「休眠企业」名录:连续三年未开展进出口及相关业务的报关单位纳入该名录,向海关申报或申请检验检疫时须对法定代表人验核。第五条新增「停业企业」名录:暂不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报关单位可主动申请纳入,免于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海关不因未报年报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第六条列明暂不接受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形(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而未报送年报的除外、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且拒不改正、未取得税务部门税务登记确认或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第七条规定三类比照失信企业实施严密监管的情形:失联且被列入异常名录超过六个月、被认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后法定代表人以相同身份重新申请注册备案、冒用其他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报关业务。

第八条是激励:报关企业拒绝违法委托、终止委托或依法举报的纳入诚信记录,申请 AEO 企业时优先开展信用培育,实施认证或复核时参照「全国优秀报关企业」标准加分。第九条是容错: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如实报告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税款流失和检验检疫监管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将报关人员关务水平自主评定结果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第十一条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设立「企业信息专享空间」,为入驻平台的 AEO 企业推送信用信息。第十二条明确验核方式为远程人脸识别、现场身份认证等。

⛔ 公告没有新设报关行业信用等级分类,沿用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既有口径,新增的是「休眠企业」「停业企业」两类名录管理。

官方未披露的事项

官方未披露的事项

具体施行日期留白,是否另行安排报关行业信用等级分类、跨境电商报关单位的专门安排,均未披露。公告正文与起草说明之间还有一处不一致:正文第九条写主动报告改正的行为「作为诚信记录纳入海关对报关单位的信用状况评估」,起草说明则写「相关行为不纳入信用状况评估」;对不授予行政处罚这一点两者表述一致。

注意事项

  • 本件是征求意见稿,公告尚未生效,正文第十三条与落款日期均为空白占位。
  • 意见截止 2026 年 11 月 4 日,渠道为官网意见征集系统、通信地址(邮编 100730)、邮箱 aeo@customs.gov.cn。
  • 报关单位范围扩大至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这是起草说明的原文表述。
  • 引用条号须注明是正文条号:正文列至第十三条,起草说明却称「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十个方面内容」。
  • 存量报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验核须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AEO 企业与「优秀」「良好」常规企业免于验核。
  • 没有新设报关行业信用等级分类,新增的是两类名录;跨境电商只是第三条里的验核渠道之一。

FAQ

Q:这份公告已经施行了吗? A:没有。正文第十三条写「自 202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落款也是空白占位。

Q:报关单位范围是不是扩大了? A:是。起草说明写明规范报关单位(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及报关人员管理。

Q:意见什么时候截止,从哪里提? A:2026 年 11 月 4 日截止。官网意见征集系统、通信地址、邮箱三条渠道任选。

Q:新增了信用等级分类吗? A:没有。沿用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既有等级与「优秀/良好/异常」评估口径,新增的是两类名录。

Q:休眠企业和停业企业有什么区别? A:休眠企业是连续三年无进出口业务被海关纳入名录,申报或申请检验检疫时须对法定代表人验核;停业企业是单位主动申请暂停业务,可免报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恢复业务须通过验核。

参考来源

  • 海关总署官网:《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10-29 10:05 发布,意见截止 2026-11-04
  • 官方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正文列至第十三条
  • 官方附件 2:《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海关总署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3 号)

评测方法公示

评测维度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用户口碑、技术实力、服务网络、案例质量
数据来源工商公示信息、企业财报、行业研究报告、第三方数据机构、用户反馈
采样范围中国大陆地区在营品牌
采样时间2026年11月 至 2026年11月
权重分配品牌影响力 25% / 市场占有率 20% / 用户口碑 20% / 技术实力 15% / 服务网络 10% / 案例质量 10%
更新频率季度更新

数据来源声明

本榜单数据综合参考以下公开渠道,由编辑团队交叉校对后发布: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 上市公司年报及临时公告
  •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口腔医学会等行业协会公开数据
  • 弗若斯特沙利文、艾瑞咨询、头豹研究院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报告
  • 主流财经媒体、行业垂直媒体公开报道
  • 用户反馈与实地调研(仅作辅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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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团队

主编单位TikTok卖家门户网编辑部
审核流程初审 → 复核 → 主编定稿 → 季度复审
收录时间2026-11-01
最近更新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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