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征求意见: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上限提至 50 万美元,关联借款风险系数降至 0.5

外汇局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征求意见: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上限提至 50 万美元,关联借款风险系数降至 0.5

外汇局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征求意见: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上限提至 50 万美元,关联借款风险系数降至 0.5

征求意见稿公开:11 项政策分三块,意见反馈到 11 月 22 日

征求意见稿公开:11 项政策分三块,意见反馈到 11 月 22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 年 10 月 23 日在官网"调查征集"栏目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22 日,反馈渠道包括发送邮件至 invest@mail.safe.gov.cn、邮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0 号资本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处,以及传真至 010-68402208。

起草说明写明,"《通知》共包括 11 项政策,其中直接投资措施 4 项,跨境融资措施 4 项,优化外汇登记 3 项"。通知正文按同一顺序分为三章,逐条编号(一)至(十一)。需要留意的是,公开文本中的施行日期、文号与落款日期仍为空白,正文写的是"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文号标注"(文号待定)"——这仍是一份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

附件一是《优化跨境投融资政策操作指引》,涵盖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业务备案、非金融企业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款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与还本付息登记六类业务,并附 5 张表单。附件二列明 5 件现行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删除或修改的条款。

直接投资 4 项:结汇支付与备用金是两条线

直接投资 4 项:结汇支付与备用金是两条线

措施(一)"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规定,境内机构可在一定金额内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直接结汇支付至境内人民币账户,金额为每月不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银行可不要求企业提供资金使用真实性证明材料,结汇用途代码及结汇待支付账户支付申报发票号选择"018 直接结汇支付";同时"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措施(二)"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备用金汇出"针对境外企业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凭《备用金境外使用用途承诺函》在银行办理,汇出每月不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 10%,未按承诺用途使用的将依法查处。措施(三)允许对同一境外资金用途多次付汇、在同一银行网点再次办理资金汇出的情形,免于重复审核重复性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措施(四)是"优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确因境外投资项目具有前置验资要求、投资目的国或地区有实缴注册要求等暂时无法事前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可凭除该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加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和后续补充材料承诺函先行汇出,单笔汇出不超过该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 20% 且不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可书面申请延期但合计不超过 12 个月。先行汇出时管理信息"发票号"标注 XHHB,补齐材料后改为 CLYB;备用金汇出发票号标注 ODIBLH。

跨境融资 4 项:风险系数下调与额度扩容

跨境融资 4 项:风险系数下调与额度扩容

措施(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把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先进级及以上)名单内企业以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纳入便利化主体,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2.0 版)(全国试行版)》遴选的符合条件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2000 万美元额度内申请。

措施(六)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或关联企业借用外债,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 1 下调至 0.5。适用条件包括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 25% 且已全额实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为 A 类、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措施(七)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同样由 1 下调至 0.5,申报"借款项目名称"填写"绿色外债(GED)"。措施(八)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母公司可共享上限为母公司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减去母公司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再减去前期已共享各子公司使用的外债额度。

优化外汇登记 3 项:网上办扩围与异地办理

优化外汇登记 3 项:网上办扩围与异地办理

措施(九)允许境内机构因业务需要在其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异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措施(十)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离岸贷款,发生提款、还本付息时可在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措施(十一)扩大资本项目"网上办"业务范围,境外衍生业务、内保外贷、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等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线上提交申请。

操作指引同时列明继续沿用的现行参数: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中长期 1、短期 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0.5,跨境融资杠杆率为企业 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 1,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1.75。通知末尾写明,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相关业务可适用本通知政策。

三个数字不要混着用

50 万美元与 20 万美元是两条不同口径。前者是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的每月上限,后者是境外投资备用金汇出的每月上限,且后者还受累计不超过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 10% 的约束。类别风险转换因子 0.5 也只适用于关联企业借款便利化与绿色外债两类业务,表内融资与表外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仍为 1,并非全部跨境融资业务的通用系数。

附件二显示,本次同时对现行文件做了删改,包括删去汇发〔2016〕16 号第五条第(三)款中"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规定,以及汇发〔2023〕30 号第七条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试点条款、汇发〔2024〕12 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版)》第 3.3 条、第 8.2 条、第 8.5 条和第 11.2 条,删去汇发〔2025〕43 号附件操作指引第 5 条和第 6 条;汇发〔2015〕13 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表述被修改为注册地所在省分局辖内银行。

常见问题

这份文件已经生效了吗? 还没有。10 月 23 日发布时,公开文本中的施行日期、文号与落款日期均为空白,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意见怎么反馈? 邮件发送至 invest@mail.safe.gov.cn 并注明"跨境投融资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或按公告地址邮寄信函、传真至 010-68402208,反馈截止 2026 年 11 月 22 日。

50 万美元与原来的 20 万美元是什么关系? 是替代关系。征求意见稿把原先"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不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安排,改为凭支付命令函在每月等值 50 万美元内直接结汇支付,同时"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操作细则在哪里? 征求意见稿已随附《优化跨境投融资政策操作指引》全文与 5 张表单,各项业务的审核材料与审核原则均可查。

参考来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页面:https://www.safe.gov.cn/safe/2026/1023/28018.html
  • 附件 1《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61023/bbfaae8ce856467eb203e82b52ed1494.pdf
  • 附件 2《起草说明》: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61023/f63e39cbce3441fa831e226399f32dde.pdf

评测方法公示

评测维度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用户口碑、技术实力、服务网络、案例质量
数据来源工商公示信息、企业财报、行业研究报告、第三方数据机构、用户反馈
采样范围中国大陆地区在营品牌
采样时间2026年10月 至 2026年10月
权重分配品牌影响力 25% / 市场占有率 20% / 用户口碑 20% / 技术实力 15% / 服务网络 10% / 案例质量 10%
更新频率季度更新

数据来源声明

本榜单数据综合参考以下公开渠道,由编辑团队交叉校对后发布: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 上市公司年报及临时公告
  •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口腔医学会等行业协会公开数据
  • 弗若斯特沙利文、艾瑞咨询、头豹研究院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报告
  • 主流财经媒体、行业垂直媒体公开报道
  • 用户反馈与实地调研(仅作辅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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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团队

主编单位TikTok卖家门户网编辑部
审核流程初审 → 复核 → 主编定稿 → 季度复审
收录时间2026-10-28
最近更新2026-10-28
浏览次数1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