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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DAV认证

越南DAV认证
摘要越南DAV认证指越南卫生部下属药品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Vietnam)主管的上市前合规程序,跨境行业接触最多的是化妆品产品公示制度。企业须通过越南境内责任主体向DAV提交公示文件,取得公示接收号后产品才能进口和销售。它以形式审查为主,不对功效做实质核验,也不构成质量认证,监管重心放在上市后的抽查与执法。

一、品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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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认证性质 强制性上市前公示(备案)制。化妆品为形式审查、非实质审批;药品与部分特殊品类为注册审批
发证机构/主管部门 越南卫生部(MOH)为顶层主管;药品管理局 DAV(越文 Cục Quản lý Dược)为化妆品公示与药品注册的核心执行部门,设于河内 Ba Dinh 区;各省市卫生厅(DOH)负责属地执法、上市后监督与广告审核;市场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分别负责标签抽查与进口环节监管
适用产品 化妆品全品类,包括护肤、彩妆、香水、美发与染发、口腔黏膜及牙齿用品等(越南目前不区分普通与特殊化妆品,全品类同一套流程);DAV 同时主管药品注册与药品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 卫生部第 06/2011/TT-BYT 号通知《化妆品管理规定》;《东盟化妆品指令》(ACD);第 69/2018/ND-CP 号法令第 10 条(自由销售证书 CFS);第 43/2017/ND-CP 号法令(商品标签);收费依财政部第 278/2016/TT-BTC 号通知;新版《化妆品管理法令》按公开报道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有效期/流程 在国家单一窗口(NSW)注册账号并购置 USB Token→线上提交并同步至 DAV→受理缴费→形式审查,有异议时企业须在 3 个月内补正→核发公示接收号。越南贸易门户列明的法定时限为收到有效档案后 3 个工作日,实际据业内反馈普遍需 1 至 3 个月。接收号有效期 5 年,新法令草案拟缩短至 3 年
适用市场 越南
对卖家意义 没有接收号的化妆品不得进口、不得在越南流通;公示主体必须是越南境内具备化妆品经营范围的公司,备案权归属直接决定品牌对渠道的控制力

这套制度和中国的化妆品备案注册制差别不小。DAV 只审文件是否齐全、信息是否规范,不做实验室检测,也不对功效或安全性背书。门槛因此相对可控,但责任全部压在企业身上——产品安全性、成分合规性、资料真实性由企业自负,销售后仍可被追溯。

接收号的法律性质要说清:它是合法销售的前提,不是质量认证,也不等于广告许可。DAV 保留抽检和撤销的权力,实务中因标签违规或资料不实被撤号的情形是存在的。

二、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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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是制度基准年。卫生部第 06/2011/TT-BYT 号通知确立化妆品产品公示制,与东盟化妆品指令的自由化取向对接,取代此前更接近审批的做法。这份通知至今仍是核心依据,其中第 3 条规定公示主体资质、第 6 条规定授权书要求、第 35 条规定进口前置条件、第 5 章规定标签。

2016 年,财政部第 278/2016/TT-BTC 号通知明确化妆品公示官费为每个产品 50 万越南盾。2018 年,第 69/2018/ND-CP 号法令第 10 条细化自由销售证书的内容与形式要求。

2020 年起,CPTPP 成员国生产并获当地主管机关核准的化妆品可豁免 CFS;东盟成员国已取得公示号的产品,提交经领事认证的东盟公告文书即可。这两项豁免明显降低了部分来源地的文件成本。

2025 年 2 月,卫生部启用在线公共服务门户,化妆品与食品类申请转为线上提交。

2026 年,据律所与代理机构公开梳理,新版《化妆品管理法令》自 7 月 1 日生效并设过渡安排:2027 年 1 月 1 日前旧规产品可沿用,2028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企业须符合 CGMP 并重新认证。同期越南海关实施先放后估与数字化强监管,对单证一致性和事后稽查提出更高要求。这批 2026 年时间节点来自中介与律所公开文章,官方以卫生部与海关总署当期公告为准。

三、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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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 侧收费很低,可核验的官费是每个产品 50 万越南盾。真正的成本在配套环节,而且按 SKU 线性放大。

按 SKU 单独申报是核心成本逻辑。原则上每个产品的每个 SKU 都要单独提交,不允许以系列产品合并公示。一个品牌铺十个色号,就是十份档案、十笔官费、十套标签。

文件成本包括:授权书(LOA)需公证并办理领事认证;CFS 在非豁免情形下同样需领事认证,无有效期标注的仅限发证 24 个月内有效;外文文件通常需越南公证处出具的越语译本。领事认证全流程按行业口径约 20 至 30 个工作日。

本地主体成本。公示主体必须是越南境内合法公司且经营范围含化妆品贸易或制造。品牌方要么设独资或合资公司,要么委托本地进口商,后者通常按年收服务费或以代理条款绑定。此外还有代理服务费,涵盖账号注册、档案撰写、宣称合规改写、标签设计、进度跟催和广告备案,各家收费方式不同,未见统一公示价目。

四、市场规模与全球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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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化妆品市场以进口为主。按行业统计口径,本土品牌份额约 10%;进口来源中韩国约占 30%,欧盟约 23%,日本约 17%,泰国约 13%。国际厂商销售高度集中,约 90% 至 95% 集中在胡志明市、河内等少数大城市。渠道上高端在百货商场,中端在美妆连锁,线上以 Shopee、Lazada、TikTok Shop 为主,行业调研称约 89% 的越南美妆用户通过线上采购。

上述数字来自公开百科引述的行业研究与市场调研报告,非越南官方统计,统计年份不完全一致,属方向性参考而非精确基数。越南官方尚未按品类公开完整的化妆品市场统计,此处不代为估算。

DAV 是越南本国机构,不存在海外布局。制度层面的国际性体现在两处:成分与宣称规则直接对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禁用、限用、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清单);以及 CPTPP 与东盟框架下的文件豁免。这也意味着一份符合东盟规则的产品信息档案(PIF)在区域内多国具有复用价值。

五、合规与争议

制度本身不算有争议,风险集中在企业执行侧。

公示驳回的常见原因:产品类别或剂型分类错误,例如霜类护肤品宣称美白却未同时勾选美白产品;成分注释不足,DNA、胶原蛋白一类成分按新规建议标注来源;功效宣称超出化妆品范畴,需按东盟宣称指南弱化措辞,例如紧致身体改为帮助紧致皮肤,抗衰老改为减少细纹的出现;申报表与 LOA、CFS、GMP 证书之间信息不一致,尤其生产商地址不一致极为高频。

标签违规:使用方法、责任主体名称地址、警示语强制用越语;原包装无越语时可用副标签补充,但不得遮挡原标签上的强制信息,产品名称和批号必须标在直接包装上;标签内容须与公示信息完全一致。市场管理局把标签作为日常抽查重点,原因很实际——检查成本低、证据明确、认定简单。

备案权旁落是中国品牌进入越南最典型的商业纠纷。为省成本完全委托本地代理完成公示,接收号落在代理名下,后续产生分歧时代理可能拒绝配合变更,甚至将接收号转让他人。行业普遍建议自设越南主体,或在协议中锁定接收号变更的配合义务。

其余需注意的还有 PIF 长期留存义务、药妆类词汇的禁用边界、广告需事先备案、以及产品上市后 3 至 5 年内仍可被追溯。一个值得点出的认知偏差:接收号常被销售端包装成越南官方认证,但它只是行政机关对公示行为的确认,当作质量背书宣传本身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常见问题 FAQ

问:DAV 公示和中国的化妆品备案是一回事吗? 答:形式相近,实质不同。越南只做形式审查,不检测、不评价功效;两边成分清单也不同,越南跟的是东盟指令附件。

问:没有越南公司能自己申请吗? 答:不能。公示主体必须是越南境内合法成立、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贸易或制造的公司。

问:接收号到底 5 年还是 3 年? 答:现行规定 5 年,到期需重新申报缴费;据公开报道新法令下将缩短至 3 年。过渡期内两种情形并存,以受理时官方答复为准。

问:CFS 一定要办领事认证吗? 答:非豁免情形要。CPTPP 成员国生产并获当地核准的产品、东盟已取得公示号的产品可豁免或简化,需逐案判断。

问:一个系列十个色号可以合并公示吗? 答:原则上不行,每个 SKU 单独提交。合并申报被发现会导致驳回,已获号的可能被撤销。

总结

DAV 这条线的特点是入门不难、维护不轻。形式审查、官费低、法定时限短,看着门槛可控;但按 SKU 申报、领事认证、越语标签、PIF 留存、广告预先备案、上市后长期追溯叠起来,实际投入并不小。对中国美妆品牌出海越南来说,最该在启动前定下来的是两件事:越南责任主体怎么搭(自设还是委托,接收号归谁),以及产品宣称按东盟指南能不能站住。这两项搞错,后面补起来的代价远高于前期多花的时间。